【案情经过】
原告林X诉称,其系原某公司股东,被告于X原系该公司销售人员。2019年12月,被告因履职不慎丢失公司价值3.1万余元的货物,并出具《欠据》自愿承担损失。某公司注销后,另一股东张XX放弃债权,原告作为债权承继人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1万余元。被告于X在叶建驰律师的代理下辩称,其岗位为专职货车驾驶员,不负责库存盘点与保管;库存差额系公司管理混乱后突然核查所致,无货物丢失视频及出入库记录,且货车满载容量有限,客观上无法装载三万余元货物;《欠据》系受公司业务经理误导出具的临时挂账凭证,待老板归来核查,并非自愿承担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外,被告离职时公司无故克扣七千余元工资以抵扣争议损失,原告重复追责属恶意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是否存在履职不慎丢失货物的客观事实及过错程度;二、案涉《欠据》是否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具备合法债权债务效力;三、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平等主体间的普通欠款纠纷,还是具有人身隶属关系的劳动争议纠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产生的争议应为劳动争议,本案案由依法变更为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出示的销售单系某公司单方面记载,未经调查核实,未能体现被告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被告虽出具《欠据》,但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出具《欠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得作为被告承担全部损失的债权凭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关损失,应就被告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现其举证不足,理据不足。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林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百余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