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系持有货运从业资质的人员,在道路上遭遇重型货车倒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直接造成原告骨盆多处骨折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两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时间较长,伤情确诊为多处骨盆骨折,后期进行康复休养。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肇事车辆归属于某个体工商户,该车辆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20万限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
原告委托王毅超律师作为代理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要求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个体工商户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涉案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两家保险公司提出多项抗辩意见:
1.不认可原告后续康复住院治疗的必要性,对二次住院相关费用提出异议;
2.不认可按交通运输行业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对误工时长提出压低抗辩;
3.拒绝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4.主张鉴定费、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本案肇事的个体工商户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庭审,案件依法缺席审理。同时本案还涉及被抚养人赡养问题,原告需要赡养XXX属,共有多名扶养义务人。
二、案件结果
王毅超律师代理原告出庭,针对保险公司各项抗辩逐一举证、发表代理意见。本案属于部分胜诉,委托人主要维权目标实现:
1. 法院采纳我方意见,认定原告二次康复住院具备合理性,全部支持对应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
2. 法院未采纳按交通运输行业高标准计算误工费的主张,结合伤情酌定了合理的误工费金额;
3. 十级伤残对应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全部得到支持;
4. 法院支持司法鉴定费,驳回保险公司 “鉴定费不予赔付” 的抗辩;
5. 全部赔偿金额落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商业三者险未实际赔付,判决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数万元赔偿款;
6. 案件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剩余小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7. 超出法院认定合理损失部分的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
对比:保险公司在庭审中多方试图拒赔、扣减赔偿项目(不认可二次住院、拒赔精神抚慰金、拒赔鉴定费、压低各项赔偿)。经代理,伤残类核心赔偿、全部住院相关损失、鉴定费均得到法院保护,仅误工费计算标准未按原告诉求支持,受害人拿到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赔偿判决。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王毅超律师
1.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骨折,经鉴定构成伤残,对方全责或主责;
2.保险公司拒赔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
3.保险公司对康复住院的必要性、住院时长、误工费、护理费标准提出异议,刻意压低赔偿;
4.肇事方拒不出庭、拒绝协商,需要通过诉讼维权;
5.交通事故受伤后已经做完伤残鉴定,不清楚自己可以主张哪些赔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