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农村农机作业引发的承揽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我方当事人)自备农机设备,长期对外承接土地旋耕、播种承揽作业,由定作人即原告支付作业报酬,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在一次田间农机作业过程中,原告意外进入作业区域,被农机设备致下肢严重受伤。原告先后在多家医疗机构多次住院治疗,住院时间较长,产生大额医疗费等各项开支。原告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评定较高伤残等级,并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要求我方当事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三十余万元。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案涉法律关系应当如何定性,属于承揽关系还是身体权侵权纠纷,不同法律定性直接决定责任划分规则;
2.事故发生各方过错比例如何认定,定作人(原告)选任是否存在过失、原告自身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3.原告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结论是否客观公正,各项赔偿项目、赔偿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接受委托时,我方当事人已经为伤者垫付、支付了数万元的医疗及补偿款项,面临高额索赔压力。
二、案件结果
1.法院纠正立案时的案由,认定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原告作为定作人存在选任过失,判决原告自行承担 30% 的损害责任,我方当事人承担 70% 赔偿责任;
2.经我方申请,法院准许重新司法鉴定,推翻原告单方委托作出的较高等级伤残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为更低伤残等级;
3.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多项不合理赔偿项目、过高计算标准予以剔除、调低;
4.在扣减我方当事人前期已经垫付、实际支付的数万元款项之后,法院最终判决我方当事人仅需再向原告支付数万元赔偿款,相比原告诉请三十余万元的索赔金额,极大减轻了我方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负担;
5.驳回原告其余大部分诉讼请求。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王毅超律师
1.自带设备承接农村农机作业、加工、施工等承揽业务,作业过程中发生人身受伤,被起诉索赔;
2.案件存在承揽、侵权法律关系定性争议,使用自有设备完成工作引发人身损害;
3.对方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伤残鉴定,据此主张高额赔偿;
4.事故发生后已经垫付部分费用,不清楚垫付款项如何抵扣、不清楚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