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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人身损害纠纷|代理承揽方,成功降低当事人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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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王毅超律师 在线
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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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1.厘清法律关系与案由:庭审中准确运用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向法庭阐释承揽关系下人身损害的归责逻辑,本案法院亦对原有案由予以纠正,为过错比例划分奠定关键基础。 2.抓住鉴定核心突破口:敏锐发现原告单方委托鉴定存在程序瑕疵,鉴定结论存疑,依法向法院申请重新司法鉴定,最终推翻原高等级伤残结论,从根源压缩赔偿计算基数。 3.逐项质证核算全部赔偿明细:针对原告提交的务工收入证明、外购药物票据、全套损失计算清单逐一举证、质证,指出证据缺陷与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其中原告提交的工资收入证据因达不到证明标准未被法院采信,多项虚高赔偿项目被法院调整。 4.完整梳理垫付付款证据链:全面收集整理我方当事人门诊票据、外购药发票、转账记录等全部已付款凭证,完成举证,该部分款项在判决中得到足额抵扣,避免委托人发生重复赔付。 5.多角度开展过错责任抗辩:结合事故发生经过,论证原告自身对事故发生存在过失、同时原告作为定作人存在选任过失,争取到定作人自行承担部分损害后果,实现责任比例合理划分,最大限度降低委托人赔偿压力,达成案件代理效果。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农村农机作业引发的承揽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我方当事人)自备农机设备,长期对外承接土地旋耕、播种承揽作业,由定作人即原告支付作业报酬,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在一次田间农机作业过程中,原告意外进入作业区域,被农机设备致下肢严重受伤。原告先后在多家医疗机构多次住院治疗,住院时间较长,产生大额医疗费等各项开支。原告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评定较高伤残等级,并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要求我方当事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三十余万元。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案涉法律关系应当如何定性,属于承揽关系还是身体权侵权纠纷,不同法律定性直接决定责任划分规则;

2.事故发生各方过错比例如何认定,定作人(原告)选任是否存在过失、原告自身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3.原告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结论是否客观公正,各项赔偿项目、赔偿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接受委托时,我方当事人已经为伤者垫付、支付了数万元的医疗及补偿款项,面临高额索赔压力。

二、案件结果

1.法院纠正立案时的案由,认定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原告作为定作人存在选任过失,判决原告自行承担 30% 的损害责任,我方当事人承担 70% 赔偿责任;

2.经我方申请,法院准许重新司法鉴定,推翻原告单方委托作出的较高等级伤残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为更低伤残等级;

3.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多项不合理赔偿项目、过高计算标准予以剔除、调低;

4.在扣减我方当事人前期已经垫付、实际支付的数万元款项之后,法院最终判决我方当事人仅需再向原告支付数万元赔偿款,相比原告诉请三十余万元的索赔金额,极大减轻了我方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负担;

5.驳回原告其余大部分诉讼请求。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王毅超律师

1.自带设备承接农村农机作业、加工、施工等承揽业务,作业过程中发生人身受伤,被起诉索赔;

2.案件存在承揽、侵权法律关系定性争议,使用自有设备完成工作引发人身损害;

3.对方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伤残鉴定,据此主张高额赔偿;

4.事故发生后已经垫付部分费用,不清楚垫付款项如何抵扣、不清楚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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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超律师,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所的办所理念是客户利益至上,通过提供专业化、团队化、规范化的服务,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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