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系在岗企业职工,日常驾驶小型客车出行,遭遇与重型半挂牵引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事故系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占道行驶引发,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
事故造成原告人身受伤,入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误工费等多项人身损害损失;同时原告自有车辆严重受损,产生车辆维修费、施救费,为确定车辆损失还支出评估鉴定费用。
肇事车辆登记在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百万元级别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案件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多方提出抗辩:主张部分医疗费用与交通事故无关;对原告误工证据不予认可;提出车辆评估系原告单方委托对评估报告不认可;主张不承担鉴定费;同时对施救费金额提出压低意见;另有某物流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与庭审,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缺席审理。
原告委托王毅超律师作为代理律师,起诉保险公司、物流企业、肇事驾驶人,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张赔偿各项损失合计数万元。
二、案件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采纳王毅超律师核心代理意见:
1.驳回保险公司扣减部分医疗费的抗辩,全部支持事故相关医疗费用;
2.结合原告工资流水、个税记录,依法核算原告实际误工减少收入,认定数万元误工费;
3.采信专业公估机构出具的车辆损失评估报告,支持车辆损失、施救费;
4.判定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驳回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的抗辩;
5.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七万余元,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6.案件诉讼费按照责任进行合理分担。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王毅超律师:
1.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己方无责或者次要责任,造成人身受伤、车辆受损;
2.保险公司拒赔、压低医疗费、误工费、车辆损失,拒绝承担鉴定费、施救费;
3.伤者为在岗职工,存在误工损失,但保险公司不认可工资收入、拒绝足额赔付误工费;
4.肇事车辆挂靠物流企业,多方主体之间相互推诿赔偿责任;
5.肇事一方消极应诉、拒不出面协商处理赔偿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