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为货运车辆驾驶人,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前往厂区开展装货作业,在车辆静止状态下从驾驶室下车过程中意外摔伤,造成足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三十余日,出院医嘱提示后续可复查视情况取出内固定。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指引进行报警留存线索,但公安机关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治疗终结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不予认可大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主要抗辩观点:
1.缺少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真实发生经过无法确认;
2.需要核实被保险人主体、驾驶人相关资质证件;
3.对误工费计算时长与标准、护理费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多项赔偿项目提出异议,仅同意承担部分损失。
原告庭审中陈述自身受雇于X运输主体,但未能提交雇佣关系相关书面证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王毅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提起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多项损失,合计十余万元。
本案核心争议:在没有交警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能否依靠间接证据证实摔伤事故真实发生;驾驶人车辆静止装货时下车摔伤,是否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范畴;各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应当如何依法核算认定。
二、案件结果
经庭审完整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法院采纳王毅超律师提交的证据链,认定案涉摔伤事故客观真实发生,事故属于案涉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付义务。
1.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赔付十余万元,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营养费未予以支持;误工费、护理费按照法律及伤情标准予以酌减调整;
2.驳回原告超出法定标准的其余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绝大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仅承担少量费用。
对比:保险公司庭审对多项损失提出异议、不予认可;经本案诉讼代理,当事人绝大多数法定合理损失得到法院支持,实现当事人主要诉讼目标。
三、律师价值
1.搭建完整间接证据链,破解无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理赔障碍
本案没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是理赔最大阻碍。王毅超律师整理收集厂区证明、报警记录、向保险公司的报案记录、证人证言、完整病历诊疗材料等多组间接证据,形成闭环证据链条,帮助法院还原事故客观事实,解决事故事实难以直接证实的核心难题。
2.精准解读保险条款,论证事故属于保险保障范围
结合保险条款关于“车上人员包含正在上下车人员”、“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的约定,结合案件事实展开法律论证,论证车辆静止装货作业属于对车辆的使用行为,驾驶人下车摔伤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障情形,协助法院认定保险责任成立。
3.结合伤者职业属性精细化核算人身损害各项损失
针对原告货运司机的职业身份,主张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针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等项目,严格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逐项计算;针对保险公司对误工期限、伤残等级、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抗辩逐一进行回应,推动法院对绝大多数赔偿项目予以支持。
4.合理主张诉讼成本承担,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
代理律师就鉴定费、诉讼费负担充分发表意见,最终法院判决大部分诉讼费、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降低伤者的诉讼经济成本,最大限度维护受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王毅超律师
1.货车、半挂牵引车等营运车辆司机,在车辆静止、装货、卸货、上下车过程发生摔伤受伤,保险公司以缺少事故文书、对事故真实性存疑为由拒赔或压低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金额;
2.事故发生后没有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仅有报警记录、证人证言、单位证明等间接证据,保险公司以此拒绝理赔;
3.司机受伤构成伤残,保险公司不认可伤残等级、压低误工费计算标准、拒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不愿承担鉴定费;
4.车上人员责任险协商理赔失败,需要提起保险合同纠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