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从事卡板销售业务,自202X年4月起向被告某制品厂(经营者李XX)供应卡板货物,双方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某制品厂支付部分货款后开始拖欠款项,张X多次微信催款无果。张X自行沟通协商无法解决纠纷,面临诉求被全部驳回的风险,于是委托张卫军律师代理本案。接受委托后,张卫军律师全面整理交易证据,梳理送货单、微信下单及催款记录,核对每笔送货金额与已付款项,核算确认尚欠货款数额,固定双方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张X起诉请求某制品厂支付拖欠货款2.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诉讼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均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某制品厂提出的货物质量抗辩及赔偿损失主张能否成立并直接抵扣货款。某制品厂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赔偿巨额经济损失,以此作为拒付全部剩余货款的理由。针对该抗辩,张卫军律师仔细研究对方证据,抓住对方未在合理期间提出质量异议、质量损失因果关系存疑等关键点,区分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与损失赔偿法律关系,明确货物买卖与质量索赔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直接混同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无书面买卖合同,但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张X已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某制品厂提出货物质量问题及赔偿损失的抗辩,法院认定该主张X另行起诉,本案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判决:某制品厂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向张X支付货款2.8万余元及利息(利息以2.8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至实际清偿);驳回张X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二百余元由某制品厂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