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胜诉:广州杜剑荣律师助出租人拿回9万余元代偿款及利息
一、案件简介
20XX年X月X日,广州某甲公司(融资租赁出租人、原告)与BX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其后BX与XX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20300元、分33期等额本息偿还,贷款发放至原告账户用于支付购车款项。因BX逾期未还,作为《合作协议》项下合作企业之一的原告,在另两方担保企业未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于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代BX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合计9万余元,遂依追偿权诉请返还。本案中,杜剑荣律师系原告广州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二、律师代理经过
杜剑荣律师围绕三方面展开:一是夯实追偿权基础——依据《合作协议》中三家公司权利义务相互牵连、均负有保证责任的约定,论证原告代偿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二是梳理代偿明细——固定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多笔代偿记录,主张被告返还代偿本金9万余元;三是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将利息计算起点调整为最后一笔代偿完成之日,并依据借款合同主张按罚息利率上浮计息,同时请求被告负担律师费XXXX。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被告B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9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XXX,原告负担XX,被告负担XX。
四、律师价值
本金全额获支持:代偿款9万余元被法院全额判令返还,核心债权得到保障。
追偿权成立:成功论证原告基于《合作协议》与代偿行为取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
锁定资金占用利息:自最后一笔代偿完成之次日起按LPR计算利息,补偿资金占用损失。
如实提示局限:律师费XXXX因借款合同约束不及原告、补充协议无被告签名而未被支持;银行罚息上浮利率亦未获采纳,法院调整为LPR标准。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遇以下情形,可第一时间联系广东广州杜剑荣律师:
1、融资租赁中承租人逾期还贷,出租人基于合作协议或担保责任代偿后,向承租人行使追偿权;
2、合作企业为银行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代偿逾期贷款本息后向债务人追偿;
3、代偿金额大、时间跨度长、笔数多,需梳理代偿明细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
4、需厘清追偿权基础(保证责任、合作协议或合同约定),以确定诉请与举证方向;
5、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需完善送达、公告程序并固定证据;
广州杜剑荣律师深耕融资租赁、金融借贷、担保代偿与追偿领域,可提供合作协议审查、代偿流程与证据固定、追偿诉讼一审二审代理、利息与实现债权费用主张等一站式法律服务,帮助代偿企业依法追回代偿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规范合同条款、防范律师费等损失无法获偿的风险,足额保障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