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9月,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2月,某建设公司将某小区项目的劳务及水电暖安装工程分包给某劳务公司,约定了固定单价及付款节点。2024年4月入场后,因材料供应问题导致停工。2024年9月,双方签订终止协议。后经共同委托,某工程管理公司出具造价意见书,确认已完工程造价为91万余元。此外,某建设公司授权代表孙X签署多份签证单,确认了租赁费、窝工补贴及场地清理等杂费。因某建设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某劳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建设公司及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劳务费等112万余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某房地产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或直接付款责任;二是某建设公司应付工程款及各项签证费用的具体数额如何认定。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其与某劳务公司无合同关系,且工程未完工未验收,不具备付款条件。某建设公司则主张应按合同约定的节点付款,并对部分签证单效力及造价意见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劳务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无合同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违法分包关系,且工程款项支付尚不具备约定结算条件,故不支持对某房地产公司的诉求。关于某建设公司应付费用,法院采信造价意见书中金额较低的91万余元作为工程款。针对签证单效力,法院认定孙X签字对某建设公司具有约束力,确认某建设公司需承担窝工损失、杂项10万余元及租赁费60万余元。扣除已付的8万元及划扣的41万余元等款项后,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某劳务公司各项费用共计110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