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范X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范X乙多次自原告张XX处购买货物,但未能及时结清全部货款。经双方结算与核对,被告范X乙尚欠原告张XX货款共计八千余元。原告张XX于2025年1月12日向被告范X乙催要该笔货款。经原告持续催告,被告范X乙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一千元,但剩余七千余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能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张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李泽宇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范X乙支付剩余货款七千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某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虽为小额买卖合同纠纷,但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对剩余货款金额的确认以及被告的履行能力与还款意愿。首先,关于货款金额的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尚欠七千余元,被告对此金额在调解过程中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双方对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及具体欠款数额达成一致。其次,关于还款方式与期限。被告虽认可欠款事实,但表示一次性全额支付存在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分期履行;而原告则担忧被告分期履行后再次违约,导致债权无法实现。因此,如何在保障原告债权顺利实现的前提下,给予被告合理的还款期限,并设定有效的违约制约机制,成为本案调解的关键所在。李泽宇律师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围绕上述焦点,充分梳理了双方交易记录与催款凭证,明确了被告的违约事实,并针对被告的履行能力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方案。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某市人民法院审判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范X乙给付原告张XX货款七千余元,采取分期履行方式:于2026年10月15日给付两千五百元,于2026年11月15日给付两千五百元,于2026年12月15日付清剩余的两千三百余元;
二、若被告范X乙未按上述约定如期足额履行任何一期款项,原告张XX有权就被告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范X乙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某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