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系从事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此前与自然人被告及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因对方拖欠货款,原告先行向其他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经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自然人被告与某公司需向原告支付货款、违约金、律师费、担保费等多项款项。
调解书生效之后,两名义务人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到位部分款项,剩余大部分债权未能实现。经执行法院财产查控,债务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极少,虽查封车辆但无法实际控制处置变现,也未查询到不动产、理财、对外投资等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告面临债权难以回收的困境。
经梳理案件线索发现,该自然人债务人和其配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名下购置有房产,且债务人在负债期间持续向配偶账户进行多笔资金转账。现有生效法律文书仅确认自然人被告及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未将其配偶列为责任主体,执行阶段不能直接追加该配偶为被执行*。为挽回经济损失,原告委托许旺律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债务人的配偶对前述调解文书确定的自然人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债务人配偶抗辩案涉买卖属于债务人个人行为,其对案涉欠款事宜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二、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债务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人存在向配偶频繁转账的行为,配偶未能举证证明相关资金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案涉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判决:债务人配偶需要对原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自然人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一)适用场景
1.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等债权纠纷已经拿到生效裁判文书(判决书/调解书);
2.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后被终本,主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3.债务发生在债务人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债务人向配偶转账、配偶名下持有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
4.执行程序无法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需要通过另行诉讼确认配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连带责任。
(二)服务指引
如果您也面临胜诉后拿不到钱、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怀疑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困境,可联系许旺律师,律师会结合您的案卷材料、财产线索,评估是否可以起诉配偶追责,定制债权追偿整体方案,助力实现债权回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