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年某月,原告唐X之子唐X甲与被告任X之母曲X在某小区某超市仓库内打麻将时发生口角,唐X甲不慎将曲X打伤。公安机关对唐X甲作出行政处罚。此后,任X以母亲受伤为由,伙同张XX等人非法闯入唐X家中。入室后,任X与张XX共同动手殴打唐X,导致唐X受伤并住院治疗十余天。经法医鉴定,唐X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安机关随后对任X、张XX等人非法侵入住宅及殴打他人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唐X委托宋晓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任X、张XX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门框安装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各项赔偿金额的认定上。被告辩称,本案事出有因,系因唐X甲打伤曲X未获赔偿引发,仅同意赔偿合理损失。被告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门框安装费提出异议,认为交通费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依据、门框安装费缺乏实际支付凭证且无法证明系被告损坏。宋晓律师则指出,二被告非法侵入住宅并共同实施殴打,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张XX踹开卧室门的行为为实施殴打创造条件,属于共同侵权的组成部分,理应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X、张XX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万余元、误工费六千余元、护理费一千七百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余元及营养费六百余元,法院予以确认;交通费因无凭证酌情认定二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不予支持;门框安装费因踹门行为属共同侵权组成部分,酌情认定五百元;鉴定费七百余元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