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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案|陈聪明律师代理被保险人近亲属,成功争取 5.7 万余元保险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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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针对保险公司“无证驾驶”等拒赔理由,以不利解释原则及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论证拒赔不成立,争取理赔款57750元;约定一次性支付及逾期强制执行条款保障兑现;并诚实提示理赔款较诉请下调、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投保人甲为其母亲乙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健康医疗保险,保险期间自某年某月某 日至某 年某 月某 日。某年某 月某日,被保险人乙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 22 天后死亡,产生住院医疗费等合计 XXX52 元。事故后,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按同等责任赔付部分医疗费;原告另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 "无证驾驶机动车""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门诊费用不属于特殊门诊医疗范围" 等为由拒绝给付。原告丙等五人(被保险人配偶、子女及父亲,即近亲属)遂诉请被告支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65460.9 元及逾期利息。

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陈聪明律师作为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代理本案。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经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律师代理经过

本案焦点在于保险公司以 "无证驾驶机动车" 等免责条款拒赔是否成立。陈聪明律师主张:案涉电动三轮车依社会通常理解属非机动车,被保险人作为普通消费者有理由信赖其为非机动车,不构成 "无证驾驶机动车" 免责情形;即便事后经专业鉴定归入机动车范畴,该免责条款亦因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不生效;相关 "门诊费用" 实属住院抢救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经诉讼与协商,最终促成调解。

 

三、调解结果

被告某保险公司同意于X 年某 月某 日前一次性支付保险理赔款57750 元;

若按约支付,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乙某 年某 月某日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赔偿及保险理赔等权利义务全部终结,双方再无争议;

若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按确认的 57750 元扣除已付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21.88 元,由原告共同承担。

 

四、律师价值

突破拒赔、成功获赔:代理被保险人近亲属,针对保险公司 "无证驾驶机动车" 等拒赔理由,通过不利解释原则与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等法律要点论证拒赔不成立,争取到保险理赔款 57750 元;

保障款项落地:约定一次性支付并设置 "逾期即申请强制执行" 条款,确保理赔款兑现;

维护被保险人权益:为普通家庭在保险理赔争议中争取应有保障;

诚实提示:理赔款由诉请 65460.9 元降至 57750 元,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属调解中的适度让步。

 

五、适用场景

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事故定性等理由拒赔的医疗、意外、健康保险纠纷;

投保人对 "机动车 / 非机动车" 等专业定性存在认知分歧的理赔争议;

需运用不利解释原则与提示说明义务维权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交通事故与保险理赔交叉、涉及多重赔付抵扣计算的案件。

 

六、服务指引

妥善保管投保材料:保存保单、条款与缴费凭证,关注免责条款内容;

及时报案并留证:出险后及时报案,保留病历、医疗费票据、外购药凭证等理赔资料;

审查免责条款效力:对保险公司拒赔,可依法审查其是否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注意专业定性证据:涉及机动车 / 非机动车等定性,收集车辆合格证、说明书等证据;

理清多重赔付计算:与第三方赔付交叉时,梳理医疗费构成及免赔额扣减;

拒赔后及时维权:尽早主张权利,必要时通过诉讼或调解争取理赔款。

 

总结:本案中,陈聪明律师作为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保险公司以 "无证驾驶机动车" 等理由的拒赔,通过不利解释原则与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等法律论证,成功为被保险人近亲属争取到 57750 元保险理赔款,并设置一次性支付与强制执行保障,体现了在保险理赔争议中维护委托人权益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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