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宋晓律师代理某贸易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胜诉

  •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宋晓律师 在线
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3041
    服务人数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宋晓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适用条件。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敏锐捕捉到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未实缴且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的关键事实,果断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庭审中,针对被告关于“出资期限利益”的抗辩,宋晓律师结合相关会议纪要规定,有力论证了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成功说服法院突破认缴期限限制,判令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诉讼策略。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贸易公司与第三人某金属制品公司曾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判令第三人支付原告货款17万元及保全费等。第三人不服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第三人未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仅扣划并向原告发放2.3万余元,后因第三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告经调查发现,第三人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有某甲、王XX各认缴出资100万元,认缴期限至2035年,均未实际缴纳。为此,原告委托宋晓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在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15万余元剩余债权及3万余元迟延履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是否应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有某甲、王XX辩称,根据公司章程,其认缴出资时间为2035年,现尚未到出资时间,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且第三人公司仍在经营,慢慢恢复中,不具备破产条件,也未决议延长出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第三人亦辩称公司正恢复经营,会尽量偿还货款,同意被告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某金属制品公司除被扣划的2.3万余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认定第三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本案情况符合相关会议纪要中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例外情形。故被告有某甲、王XX应各自在1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15万余元债务及3万余元迟延履行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调整为补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上述补充赔偿责任,并由其负担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宋晓律师
宋晓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宋晓律师?
5.0分服务:3041人执业:9年
宋晓律师
13706201****0975 执业认证
  • 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 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6号南山商务1楼206室
一、律师概况 宋晓律师自执业起,至今已有9年执业经验,现任职于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持有企...
  • 182 5459 6633
  • sx1825459663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