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6月2日,古X驾驶某CXXXXX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线某处向左转弯时,与梁X直行的某CXXXX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古X受伤及两车受损。某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梁X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保险公司彝良县XX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古X受伤后辗转多家医院住院治疗92天,经鉴定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交强险已足额赔付20万元。为维护合法权益,古X委托蒋先凯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剩余经济损失共计20.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各项赔偿项目的合理性及责任承担比例。某保险公司彝良县XX公司抗辩称应扣除20%非医保用药,并质疑误工费(因古X已超65周岁)、护理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及住宿费的计算标准与法律依据。蒋先凯律师在庭审中精准应对,一方面提交病历、费用清单、鉴定意见及电子发票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古X虽年逾六旬但仍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确因伤产生误工损失;另一方面,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逐项反驳对方不合理抗辩,强调残疾辅助器具及转院治疗的必要性,力证各项诉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古X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2.3万余元。扣除交强险已赔付的20万元,剩余32.3万余元由双方按同等责任比例分担。法院采纳了蒋先凯律师关于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核心诉求的代理意见,未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家属住宿费。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彝良县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古X16.1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