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2月25日,惠某甲驾驶某A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某AXXXXX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某市某区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路口右转时,与同向马X驾驶的某A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马X受伤及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榆林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马X先后六次住院治疗,累计住院176天,伤情包括创伤性截瘫、胸部脊髓损伤、胸椎骨折及脾破裂等。经鉴定,马X构成二级、九级、十级伤残,且需完全护理依赖。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马X委托蒋先凯律师提起诉讼,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后续治疗费的认定。保险公司辩称后续治疗费缺乏明细,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蒋先凯律师指出,根据医院出院医嘱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后续诊疗项目意见书》,马X后续康复及复查治疗确属必然发生,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请求法院一并处理。二是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保险公司对后期护理费计算期限、误工费主张以及马X妻子马X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提出异议,认为马X已丧失劳动能力,不应再主张误工费,且夫妻间属辅助义务而非抚养义务。三是残疾辅助器具费与鉴定费的关联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蒋先凯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定马X各项损失共计209万余元。关于后续治疗费,法院认为结合出院医嘱及鉴定意见,该费用必然发生,予以支持并依法扣减鉴定后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关于护理费,法院酌定暂按5年计算;误工费支持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法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榆林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9.8万元,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50%责任比例赔付94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6.8万元,判令保险公司实际赔偿马X107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