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土石方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S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2017年,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某小区一期项目,原告负责土方运输,双方口头约定挖运、开挖回填、外运回填等土方单价。2018年9月工程完工退场,经某检测公司取样检测合格,被告项目负责人Y某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工程量,总价款为156万余元。因被告迟迟未支付工程款,原告认为SX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15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且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被告SX辩称其与原告无交集,不应担责。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欠付工程款数额及是否超诉讼时效。
关于合同关系,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工程量汇总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结合某建筑公司(总承包方)证明及证人证言,足以证实原告实际完成了施工内容。被告作为建设方对施工过程理应知晓,其默许行为表明双方事实上建立了合同关系。
关于欠款数额,法院依据总承包方证明及计价平台标准,确认各项土方单价,结合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核算工程款共计156万余元。
关于诉讼时效,法院指出,双方未进行结算且未约定付款期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因未结算,逾期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算。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并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证据证明SX存在应担责情形。最终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156万余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被告支付诉讼保全费五千元;驳回原告对SX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2万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