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L某经人推荐购买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总价463万余元。某公司原营销人员YX为促成交易,向L某出具《承诺书》,载明待签完合同开发商接佣后返还成交总价2%的税前佣金。L某依约支付全款,但YX及某公司均未支付返佣。L某遂委托W某、L某甲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与YX共同支付佣金9.2万余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YX出具《承诺书》涉及对某公司财产的处分,超出一般职务行为范围,且无证据证明某公司授权或事后追认,故该行为对某公司不发生效力。但《承诺书》系YX真实意思表示,对其个人具有约束力。一审判决YX向L某支付佣金9.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对某公司的诉请。
YX不服上诉,主张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某公司财务已在微信中认可,应由某公司担责。L某在二审答辩认为,YX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某公司接受购房款即构成追认,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YX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性质,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二是支付返佣款的最终义务主体究竟是谁。YX主张其行为系履行职务且某公司已追认;L某则主张X公司构成追认且应承担共同责任。法院需依法界定该承诺行为的法律效力归属。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焦点一,YX未提供某公司授权其代表公司出具《承诺书》的证据,且案涉返佣事项超出其职权范围。某公司知悉后明确表示不予追认,其财务人员亦无权代表公司进行追认。因此,YX出具《承诺书》并非履行职务行为,系其个人行为。
关于焦点二,既然YX以个人名义作出承诺,其即为返还佣金的义务主体,某公司不具有还款义务。YX主张由某公司担责于法无据。L某主张X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与二审争议焦点无关,不予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Y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