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思翰律师代理某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王思翰律师 在线
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526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王思翰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被上诉人L某的代理人,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敏锐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Y某试图将个人债务转化为公司职务行为的抗辩,W某律师精准把握法律关系本质,从职务行为构成要件、表见代理认定标准及购房优惠性质等维度进行有力反驳。通过梳理微信记录等关键证据,论证某公司人员默认不构成法律追认,协助法院查明事实。其代理意见逻辑严密,有效维护了委托人权益,确保二审维持原判,体现了其在合同纠纷中的专业判断与策略制定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L某经人推荐购买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总价463万余元。某公司原营销人员YX为促成交易,向L某出具《承诺书》,载明待签完合同开发商接佣后返还成交总价2%的税前佣金。L某依约支付全款,但YX及某公司均未支付返佣。L某遂委托W某、L某甲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与YX共同支付佣金9.2万余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YX出具《承诺书》涉及对某公司财产的处分,超出一般职务行为范围,且无证据证明某公司授权或事后追认,故该行为对某公司不发生效力。但《承诺书》系YX真实意思表示,对其个人具有约束力。一审判决YX向L某支付佣金9.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对某公司的诉请。

YX不服上诉,主张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某公司财务已在微信中认可,应由某公司担责。L某在二审答辩认为,YX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某公司接受购房款即构成追认,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YX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性质,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二是支付返佣款的最终义务主体究竟是谁。YX主张其行为系履行职务且某公司已追认;L某则主张X公司构成追认且应承担共同责任。法院需依法界定该承诺行为的法律效力归属。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焦点一,YX未提供某公司授权其代表公司出具《承诺书》的证据,且案涉返佣事项超出其职权范围。某公司知悉后明确表示不予追认,其财务人员亦无权代表公司进行追认。因此,YX出具《承诺书》并非履行职务行为,系其个人行为。

关于焦点二,既然YX以个人名义作出承诺,其即为返还佣金的义务主体,某公司不具有还款义务。YX主张由某公司担责于法无据。L某主张X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与二审争议焦点无关,不予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YX负担。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王思翰律师
王思翰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思翰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525
王思翰律师
14602202****4727 执业认证
  • 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三亚市吉阳区中粮大悦城T1写字楼3楼
自执业以来处理多起并擅长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案件。 现本人在三亚执业,有任何问题欢...
  • 151-2867-009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