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9月8日,原告X某甲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ZX,双方通过电话、微信沟通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通过居家线上办公的方式为被告提供在线涂料审核工作,劳务费计算方式为每平方米0.5元。2024年9月8日至10月26日期间,被告通过微信将位于某市和某县的两个项目中需要审核的CAD涂料图纸及相对应的Excel工作表格发给原告,原告审核后将表格发给被告使用。2024年11月29日,原告通过微信询问被告付款事宜,被告回复“半个月左右”。2025年1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劳务费结算单,详细列明:某市项目合计审计面积为2.1万余平方米,单价0.5元,结算资料三千元,实际现场对量2天每天五百元,总计产生劳务费1.4万余元;某县项目合计审计面积为4.6万余平方米,单价0.5元,总计产生劳务费2.3万余元。综前所述,被告共拖欠原告劳务费3.7万余元。此后原告便与被告联系不上。2025年2月9日,原告联系朋友帮忙代为联系被告,3月1日朋友表示被告正在为原告凑钱,以上内容表明被告对原告提供劳务的事实予以认可。原告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产生事实上的合同关系,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3.7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四百余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ZX辩称,认可某市项目面积,但认为其余费用存在重复收费,不予认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以及被告应支付的劳务费具体金额如何认定。原告主张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沟通、发送图纸及结算单等行为,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被告虽对部分费用提出异议,认为存在重复收费,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CAD图纸为其审核涂料施工量的事实,且原告多次通过微信与被告沟通施工范围。被告作为提供CAD图纸及确认施工范围一方,并未提交实际施工范围明细等证据予以反驳,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分析案件证据,结合双方庭审陈述,根据举证规则及证据优势规定,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予以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Z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甲支付劳务费3.7万余元;二、被告Z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甲支付逾期利息(以3.7万余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劳务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三百余元,由被告Z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