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5月初,被告人LX在某短视频平台浏览时,看到网名“D某”发布的兼职赚钱信息,随后通过某聊天软件添加对方为好友。同年5月14日,D某联系LX,指使其从广州前往某市代为收取现金,承诺每收取1万元给予200元报酬,并为其购买往返机票。LX在明知该款项可能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于当日下午乘机抵达某市。在某区某广场公交车站,LX从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LXX手中收取现金5万元。当晚,LX返回广州,将上述5万元现金交给D某指定的一名男子,该男子支付给LX好处费一千元。事后,LX为掩盖行迹删除了某聊天软件。经查实,LX从某市收取的5万元现金确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2025年6月23日,LX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LX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一千元至公安机关。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LX的主观明知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以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辩护人提出两点核心辩护意见:其一,被告人LX对涉案5万元资金的具体性质缺乏充分明知,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二,L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全额退赃等多个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则认为,L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需要结合全案证据,准确界定LX的主观故意内容,评判其作为从犯的罪责大小,并综合考量其自首、退赃及认罪认罚态度,从而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裁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LX无视国家法律,明知系犯罪所得,通过跨省收取现金的方式,帮助他人接收、转移涉诈资金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LX受指使参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LX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LX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对LX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并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L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LX退缴的违法所得一千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