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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翰律师代理运输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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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思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定性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以“缺少票据”为由的拒付抗辩及第三人提出的“合伙关系”阻却事由,王律师敏锐指出提供票据仅为附随义务,不能对抗支付运费的主合同义务;同时,通过梳理合同相对性及资金流水,有力驳斥了第三人关于合伙关系及原告主体不适格的主张。王律师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法律逻辑,成功帮助当事人突破多方推诿的困境,最终获得全额胜诉判决,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11月,HX、ZX与WXX签订《土石方运输合同》,为WXX承包的某公司某项目提供土方运输服务,约定了按轮次计算的单价。2025年1月,双方签订《对账确认书》,确认产生运输费用127.8万余元,扣除已付部分,剩余77.3万余元未付。同年3月,双方签订《付款协议》,约定分期偿还剩余款项。此后,WXX及WX乙通过银行及微信陆续向ZX支付部分款项,扣除WXX垫付的五千余元倒土费后,仍拖欠61.9万余元。WXX以需要WX乙掌握的票据为由拒绝支付,WX乙亦拒不提供。HX、Z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思翰律师等提起诉讼。WXX辩称付款需以收到单据为前提;WX乙则主张其与HX、Y某存在合伙关系,认为HX无权单独主张债权,并对ZX的原告主体资格及运输费总额提出异议。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ZX作为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二是WXX欠付的土方运输费用具体金额及逾期付款损失如何认定;三是WX乙与HX等人是否存在合伙关系,能否阻却本案债权主张。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主体资格,ZX作为《土石方运输合同》等文件的签约主体及款项实际收付方,系合同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者,主体适格。关于欠款金额,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对账确认书》合法有效,提供票据仅为附随义务,WXX不能以此对抗支付运输费的主合同义务,经核算WXX尚欠61.9万余元,逾期付款损失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合伙关系,WX乙未提供书面合伙协议,亦未证明三方就出资、风险、收益等达成一致,其协调车辆等行为不足以认定为共同经营,且内部纠纷不影响本案运输合同关系的认定。最终法院判决:W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HX、ZX支付土方运输费61.9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由W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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