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审被告人Y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12月12日被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此前,YX曾因犯盗窃罪在内蒙古某区人民法院接受审理,并在宣判前处于取保候审期间。在四川省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其危险驾驶罪一案时,YX对两地法院均隐瞒了前罪和新罪的相关事实。
内蒙古某区人民法院因未掌握YX犯危险驾驶罪的情况,仅以盗窃罪对其判处缓刑。随后,四川省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危险驾驶罪时,亦未考量其盗窃罪的前罪因素,于2026年3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仅以危险驾驶罪对YX判处缓刑。在盗窃罪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缓刑执行期间,抗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发现了YX隐瞒前罪与新罪的事实,遂提出抗诉,某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YX及其辩护人廖XX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审被告人YX在隐瞒前罪与新罪事实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仅以单一罪名判处缓刑是否属于量刑事实不清,以及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是否成立。
具体而言,YX在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且对两地法院隐瞒事实,导致两地法院分别基于不完整的犯罪事实对其单独判处缓刑。根据刑法关于数罪并罚及撤销缓刑的相关规定,YX的行为已不符合单独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原审法院因受蒙蔽而作出的缓刑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量刑考量上存在重大遗漏。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YX因犯盗窃罪在内蒙古某区人民法院宣判前的取保候审期间,在四川省某市某区犯危险驾驶罪。YX对两地法院隐瞒前罪和新罪事实,导致内蒙古某区人民法院未考量危险驾驶罪因素,仅以盗窃罪对其判处缓刑;原审法院未考量盗窃罪因素,仅以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处缓刑。在盗窃罪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缓刑执行期间,因抗诉机关提交了YX犯盗窃罪的刑事判决书,故原判认定量刑事实不清。
抗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及某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某区人民法院(20XX)川09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