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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保险公司多项拒赔抗辩,富平县徐登辉律师代理受害方,法院依法判决保险赔付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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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保险公司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等多项提出拒赔。徐登辉律师整理全套病历票据、司法鉴定意见,逐项论证损失合法性,法院支持绝大部分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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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保险公司多项拒赔抗辩,富平县徐登辉律师代理受害方,法院依法判决保险赔付各项损失

案例专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未成年人受害人)

判决时间:2025年10月

法院: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代理原告(交通事故受害方,未成年人)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肇事司机全责,判令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人身损害损失合计8万余元;诉讼费由侵权方承担。

一、案情内容:

本案受害人系一名未成年在校学生,驾驶两轮电动车正常行驶过程当中,遭遇重型自卸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过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驾驶员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未成年受害人无事故责任。事故造成未成年人多发严重伤情:股骨干骨折、髌骨骨折、面部多处骨折、颅脑损伤。事故发生之后,受害人先后在县医院、唐都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住院治疗,住院合计24天。治疗结束之后,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护理期100天,营养期80天,同时鉴定意见明确,受害人还需要实施二次手术,取出体内的内固定钢板。

事故肇事重型自卸货车,分别在两家不同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向本起事故另外一名伤者已经赔付部分保险金。受害人XX公司协商理赔,但是保险公司提出多项拒赔、减赔意见:不认可二人护理;交通费没有票据只愿意极低标准赔付;残疾辅助器具费(轮椅)没有医嘱,不予赔付;后续治疗费应当等实际发生之后另行起诉;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赔;对护理费计算标准、营养费标准都提出异议。双方协商理赔差距巨大,无法达成一致赔偿方案。

受害人家属委托徐登辉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接受委托之后,律师完整收集全套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全部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轮椅购买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梳理全部法定赔偿项目,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诊疗费。

庭审当中,保险公司代理人当庭继续坚持各项抗辩。徐登辉律师逐项针对保险公司抗辩发表代理意见:第一,关于护理费,鉴定意见书已经明确护理期100天,虽然没有二人护理医嘱,但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应当按照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护理费;第二,交通费,受害人多次往返西安大医院住院复查,虽然部分交通费没有留存票据,但是就医必然产生交通开销,结合就医距离、就医次数,请求法庭酌情支持1000元;第三,残疾辅助器具费轮椅,受害人腿部严重骨折,行动受限,购买轮椅属于受伤之后的客观必要开支,有正规购买发票,应当予以赔付;第四,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虽然写明需要二次手术,但是该笔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按照司法实践,该部分损失告知当事人可以待后续手术实际产生费用之后另行起诉主张;第五,受害人年纪尚幼,本次事故造成面部多处骨折,给未成年人造成精神痛苦,应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庭逐项审查证据:核对全部医疗票据核算医疗费6万余元;护理期按照鉴定意见100天,按照一人护理标准核算护理费;结合多次异地就医的客观事实,全额支持交通费1000元;轮椅残疾辅助器具费,结合伤情认定确属必要,予以支持;营养费按照鉴定80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实际住院天数核算;结合面部受伤的后果,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后续内固定取出手术费用告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鉴定费属于查明损失的必要支出,应当由保险方承担。

法院最终核算全部合法损失合计8万余元,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二、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富平县徐登辉律师:

1、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人身受伤,肇事方全责,保险公司多方拒赔减赔;2、交通事故涉及住院、伤残鉴定、残疾辅助器具、后续二次手术;3、就医交通费票据不全,保险公司拒赔交通费;4、受害人为未成年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保险协商理赔谈不拢,需要起诉维权。

三、富平县徐登辉律师服务内容:

收集交通事故认定书、全套住院病历、医疗票据、鉴定意见书、辅助器具发票;逐项核算人身损害全部法定赔偿项目;起草民事起诉状;立案,开庭,针对保险公司各项拒赔抗辩逐项质证、发表代理意见;区分哪些损失现在可以起诉,哪些损失需要后续实际发生再另行起诉;拿到判决书,讲解理赔、执行流程,告知后续二次手术维权途径。

四、律师价值:

交通事故案件,保险公司理赔审核非常严格,经常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提出各种拒赔理由,尤其很多家属就医的时候,不会完整保存全部交通费票据,保险公司就会以此为由大幅度压低赔偿金额。

本案受害人是未成年人,伤情重,多次往返西安大型医院治疗,很多交通支出没有完整票据。徐登辉律师没有单纯依赖票据,向法庭说明异地多次就医的客观现实,请求法官结合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1000元交通费。针对轮椅残疾辅助器具,保险公司以没有医嘱为由拒赔,律师向法庭说明,事故造成腿部严重骨折,行动受限,购买轮椅属于客观必然的开销,有正规发票佐证,最终得到法院支持。同时对于后续二次手术费,客观告知家属司法实践现状,不在本次强行主张,保留后续另行起诉的权利,避免诉求被驳回。

很多受害人家属不熟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自行和保险公司协商,很容易接受不合理的压低赔偿的方案。律师完整梳理全部证据,针对保险公司每一项抗辩进行回应,把每一笔损失对应的证据、法律依据向法庭呈现,帮助未成年受害人家庭拿到合法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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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登辉律师,陕西渭南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为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在独立执业期间,成功办理了多起涉民商事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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