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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徐登辉律师辩护交通肇事致死案:围绕逃逸认定辨析,同步应对刑附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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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摩托车肇事致人死亡,被告人送医后离开,公诉机关认定肇事后逃逸。徐登辉律师介入,从救助行为角度辩护辨析逃逸主观目的,同时梳理全案事实,法院在量刑上酌情考量部分辩护意见。

案件详情

富平县徐登辉律师辩护交通肇事致死案:围绕逃逸认定辨析,同步应对刑附民赔偿

案例专长: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交通肇事罪)

判决时间:2025年9月

法院: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辩护人(为刑事被告人辩护)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肇事后逃逸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剔除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属于刑附民赔付项目,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物质损失合计90万余元。

一、案情内容:

本案属于摩托车单方肇事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被告人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一名被害人夜间在乡镇道路行驶,车辆碾压路面石头之后车辆失控,撞击路边路桩,造成乘车人严重受伤。事故发生之后,被告人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到当地医院进行抢救,但是之后被告人自行离开医院,没有报警,也没有留在医院配合处理事故。被害人经过两天医院抢救无效最终死亡。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四年。

同时,被害人近亲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抢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家属处理丧葬的误工费,各项合计100万余元。

徐登辉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的刑事辩护人,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完整了解案件发生全过程:事故怎么发生,为什么把人送到医院之后离开,离开的时候主观想法是什么,有没有想要逃避承担责任,有没有想要筹钱赔偿,有无报警的客观条件,归案之后的供述情况。仔细查阅全部案卷卷宗,包括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鉴定、法医死亡鉴定、证人证言、被告人多份讯问笔录、事故认定书、医院抢救病历票据、被害人家属提交的附带民事起诉状和证据材料。

本案核心辩护争议焦点就是:被告人把被害人送到医院之后离开,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交通肇事后逃逸”。逃逸的法律构成,不但要有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主观上还需要具备逃避法律追究、逃避救助义务的目的。辩护人庭审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没有逃离现场,而是主动把伤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履行了关键的救助义务;其离开医院的主观想法是外出筹措赔偿钱款,并不是想要逃避救治被害人,不应当认定为肇事后逃逸,请求法庭在量刑上予以考量。同时律师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属于过失类犯罪,主观恶性相较于故意犯罪更小,当庭表达愿意尽最大努力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希望法庭从轻处理,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法庭经过完整庭审评议之后认为,虽然被告人实施送医救助行为,但是其在具备报警条件的前提下离开医院,没有报案,到案初期没有完整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因此逃逸情节依法成立,采纳公诉机关四年有期徒刑量刑建议。但法庭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认罪认罚、已经送医救助被害人的部分辩护观点予以酌情考量。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法院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规则,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赔付范围予以剔除,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法定物质损失逐项核算,判决被告人赔付被害人家属物质损失90万余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愿意赔偿,但客观没有足额赔偿能力。

二、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富平县徐登辉律师:

1、涉嫌交通肇事罪,存在送医后离开现场,对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存在争议;2、机动车肇事致人重伤、死亡,面临刑事追责;3、已经签署认罪认罚,需要律师审查量刑建议、发表有效辩护;4、刑事案件同时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厘清哪些项目可以赔,哪些项目法律不予支持;5、过失类犯罪,希望争取从轻量刑。

三、富平县徐登辉律师服务内容:

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核实案件全部细节;完整阅卷,梳理全部从轻、从重情节;针对“逃逸”等核心法律争议点,梳理辩护思路;开庭庭审质证,发表口头辩护意见,提交书面辩护词;审查公诉机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合理性;区分刑事部分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法律规则;向被告人讲解罪名、刑期、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上诉权利;向当事人释X服刑完毕之后依然需要继续履行民事赔偿的法律后果。

四、律师价值:

交通肇事罪是非常高发的过失刑事犯罪,但是“肇事后逃逸”属于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一旦认定,量刑直接升档,刑期会大幅度提高。很多当事人会认为,我已经把伤者送到医院救人,之后只是出去筹钱,就不算逃逸。但是刑法上认定逃逸,不能只看有没有救人,还要看离开的时候主观上是否逃避法律追究,有没有履行报警、留在现场接受调查的义务。

本案辩护难点在于客观证据对认定逃逸比较不利,律师不能罔顾案件证据单纯做无罪式辩护。徐登辉律师没有简单全盘否认控方证据,而是抓住“第一时间送医救助”这个客观事实,区分救助行为和后续离开行为,向法庭充分阐释辩护观点,把对被告人有利的全部事实提交法庭供合议庭评议。即便最终逃逸情节被法院认定,但送医救助、认罪认罚的情节在量刑中得到法庭酌情考量。

同时律师还向被告人释X,刑事判决服刑坐牢,并不代表民事赔偿债务就消灭,服刑结束之后依然要履行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避免当事人产生“坐牢就不用赔钱”的重大法律误区。对于过失类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既要尊重侦查、公诉机关已经固定的案件证据,又要充分挖掘案件当中全部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情节,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刑事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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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登辉律师,陕西渭南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为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在独立执业期间,成功办理了多起涉民商事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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