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银行库伦旗支行与被告格X、阿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3月10日,格X通过网络与原告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2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周转。阿X在配偶签字处签字确认。原告依约发放20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格X未按约还本付息。截至2026年3月18日,尚欠本金20万元。后二被告陆续偿还1800余元、100余元等部分本金,尚欠本金19.8万余元。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两千元。因二被告借款时系夫妻关系,且共同签字确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本金19.8万余元及罚息、律师费等。庭审中,二被告均同意偿还10万元,但对剩余部分及还款方式存在分歧。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阿X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罚息、复利及律师费的计算与承担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告主张案涉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阿X在贷款申请推荐表配偶处签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依据合同约定主张逾期罚息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被告则对全额还款存在异议,希望分期或仅偿还部分金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放款义务,格X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阿X在贷款申请时作为配偶签字,且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案涉债务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罚息,合同约定明确且未超法定上限,予以支持;因借款期内利息两万余元已结清,未产生复利。律师费有合同依据及发票证明,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9.8万余元;二被告共同支付逾期罚息(以19.8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算至清偿之日);二被告共同支付律师代理费两千元。案件受理费两千一百余元由二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