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索款59万,如皋市刘静律师助被挂靠单位免除连带责任
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AX起诉被告B某、C某、江苏XX公司、盐城市XX公司,并追加盐城市E公司、盐城市XX公司为第三人。
刘静律师系被告江苏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表江苏XX公司出庭应诉。
原告诉请B某支付工程款59万余元及利息,并要求江苏XX公司、C某承担连带责任,盐城市XX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主张B某系挂靠江苏XX公司承接项目,其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取得工程款。
二、律师代理经过
刘静律师围绕合同相对性原则展开核心抗辩:
无合同关系:江苏XX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无权向江苏XX公司主张工程款;
挂靠关系已生效判决查明:生效裁判文书(20XX)苏X民终XX号已查明案涉工程由B某、G某挂靠江苏XX公司施工,江苏XX公司仅为名义承包人,分包事宜由B某决策处理;
连带责任范围有限:建工司法解释一第7条明确连带责任仅限"工程质量缺陷",而非工程款支付义务,被挂靠单位仅有转付工程款的责任;
江苏XX公司不欠付B某工程款: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均已用于工程支付,江苏XX公司因案涉工程被强制扣划800多万元,目前正在另案诉讼。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B某支付原告AX工程款20万余元及利息;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其中,原告要求江苏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案件受理费XXXX,由原告负担XX,B某负担XX;申请费XX,由原告负担XX,B某负担XX。
四、律师价值
刘静律师通过精准援引生效判决、明晰挂靠法律关系、厘清连带责任法定范围,成功为江苏XX公司免除连带付款责任,避免企业承担不当债务;同时以"江苏XX公司不欠付B某工程款"的事实抗辩,切断原告向江苏XX公司主张权利的事实基础,切实维护了被挂靠单位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代理名义承包人的专业价值。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况,可第一时间联系南通如皋市刘静律师:
1、被挂靠单位被实际施工人起诉要求承担工程款连带责任,需要厘清挂靠关系与合同相对性;
2、名义承包方面临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需依据生效判决查明挂靠事实进行抗辩;
3、建工纠纷中连带责任范围被不当扩大,需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7条限定"工程质量缺陷"范围;
4、发包人已付款项被强制扣划,需举证证明被挂靠单位不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
5、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责任划分不清,需要梳理分包决策主体与付款流向;
6、一审判决不利、被挂靠单位被判承担连带责任,需上诉二审继续争取免责。
如皋刘静律师深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办案多年,可针对挂靠关系认定、合同相对性抗辩、连带责任范围限缩、工程款支付事实举证等建工案件,提供案情风险研判、生效判决援引、一审诉讼全程代理、二审上诉维权一站式法律服务,精准拆解实际施工人向被挂靠单位主张连带责任的不当请求,帮助名义承包方免除连带付款义务,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