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被不起诉人YX(化名)系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化名)员工。2023年10月至2025年11月间,该公司在明知相关农用无人机系限制出口货物且客户未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决定承接无人机出口业务。YX明知公司伙同他人走私管制无人机,仍根据公司安排负责审核货物信息、制作单证并修改部分品名。经查,YX参与走私无人机货值共计人民币2,177,773.91元。2026年1月,YX被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取保候审。案发后,YX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本案由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YX委托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李帆律师担任辩护人。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认定YX实施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坦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决定对YX不起诉。
案件争议焦点:
YX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认定: YX系公司普通员工,受上级指令仅从事审核货物信息、制作单证、修改部分品名等事务性操作,无业务决定权、无客户对接权、无利润分成权,仅领取固定工资。李帆律师围绕YX的岗位职责、决策权限、获利情况等展开论证,主张其应认定为从犯,且其涉案行为对整个走私链条的影响微乎其微、可替代性强,应在一众从犯中有所区分,罚当其罪。检察院采纳该意见,认定YX系从犯。
YX是否具备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YX具有认罪认罚、从犯、坦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此前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因法律意识淡薄在工作过程中涉刑,并非积极主动追求犯罪结果。李帆律师围绕“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展开论证,请求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采纳该意见。
单位犯罪中普通员工的责任边界如何界定: 本案走私业务的发起、境外客户对接、业务承接决策、伪报方案确定、货物采购、货款结算、利润分配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核心人员决定,YX仅接受指令从事后端事务性操作。李帆律师通过梳理全案行为链条,精准界定YX的责任边界,论证其行为对走私链条的影响程度有限,为从犯认定和不起诉奠定了事实基础。
案件重要突破点:
单位犯罪框架下从犯地位的成功论证: 李帆律师从岗位职责、决策权限、获利情况、行为可替代性等维度,论证YX系受上级指令从事事务性操作的普通员工,无业务决定权、无客户对接权、无利润分成权,仅领取固定工资,应认定为从犯。检察院采纳该意见,为后续不起诉奠定了量刑基础。
“犯罪情节轻微”的充分论证: 李帆律师结合YX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初犯偶犯、取保候审期间随传随到等情节,系统论证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认定Y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认罪认罚与主动退赃的落实: YX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至海关。李帆律师推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及退赃工作,将认罪认罚、主动退赃作为重要从宽情节予以呈现,为不起诉提供了事实支撑。
审前辩护的成功实现——将刑事追诉终结于审查起诉阶段: 本案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李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持续提交法律意见,围绕单位犯罪定性、从犯地位、犯罪情节轻微等展开论证,最终推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YX未留下犯罪记录。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李帆律师——被不起诉人YX辩护人):
李帆律师为YX确立了“单位犯罪框架下从犯地位精准论证+犯罪情节轻微系统论证+认罪认罚与主动退赃落实+审前辩护争取不起诉”的综合辩护策略。在事实层面,通过梳理全案行为链条,精准界定YX作为普通员工的事务性职责,论证其无决策权、无客户对接权、无利润分成权,行为可替代性强,应认定为从犯;在法律适用层面,结合从犯、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初犯偶犯等情节,系统论证YX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在程序层面,在审查起诉阶段持续提交法律意见,推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及退赃工作,最终促成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YX未留下犯罪记录,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YX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坦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YX不起诉。YX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单位犯罪中普通员工从犯地位的认定规则: 本案明确了单位走私犯罪中,受上级指令从事审核货物信息、制作单证、修改品名等事务性操作,无业务决定权、无客户对接权、无利润分成权,仅领取固定工资的普通员工,应认定为从犯。这一裁判规则对同类单位犯罪案件中普通员工的责任认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走私管制物项案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 本案明确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件中,行为人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初犯偶犯等情节,涉案行为对走私链条影响有限、可替代性强的,可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认定对同类走私案件中情节轻微的审查具有参考意义。
认罪认罚与主动退赃在审前程序中的实质化作用: 本案中,YX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检察院将其作为重要从宽情节,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例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退赃退赔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程序性出罪的制度功能。
律师在单位走私犯罪审前辩护中的专业价值: 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李帆律师通过单位犯罪框架下从犯地位论证、犯罪情节轻微系统论证、认罪认罚与退赃落实,成功推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将刑事追诉终结于审查起诉阶段,体现了律师在单位走私犯罪审前辩护中的专业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