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XXXX)MOZ刑终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某省某县村民刘X在禁猎期内,使用电子诱捕装置及猎夹,在其承包地周边猎捕野兔11只、雉鸡3只。一审法院认定刘X犯非法狩猎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未适用缓刑。刘X不服,提起上诉,其二审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重点围绕量刑情节和缓刑适用展开辩护,在二审庭审中发表如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一审认定刘X构成非法狩猎罪不持异议,但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未适用缓刑不当,恳请二审依法改判。
第一,刘X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其一,刘X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其二,刘X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其三,刘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其四,案发后刘X主动赔偿生态损失,缴纳生态修复金,并积极参与补植复绿。
第二,一审未充分考量刘X的犯罪动机。刘X猎捕野兔、雉鸡,主要原因是其承包地周边野生动物频繁毁损庄稼,其防护行为与牟利性狩猎存在本质区别,主观恶性明显较轻。
第三,刘X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其被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第四,从类案裁判看,同类案件涉案数量相近、情节相似的,多适用缓刑。一审量刑偏离类案尺度,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刘X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符合缓刑适用条件。2026年3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刘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二审阶段争取缓刑适用的典型案例。非法狩猎案件中,一审法院往往侧重打击犯罪而忽视缓刑适用。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在二审中精准聚焦量刑情节,将坦白、认罪认罚、生态修复、犯罪动机等情节系统整合,并援引类案裁判尺度论证一审量刑偏离,最终促成二审改判缓刑。本案提示,非法狩猎案件的辩护应贯穿一审、二审全过程,二审阶段仍可通过量刑辩护实现有效救济,而社区矫正评估材料的提前准备是缓刑辩护的关键一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