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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追偿纠纷|张文昌律师代理某公司追偿案件胜诉,成功追回代偿款合计 11.9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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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以车辆已过户为由抗辩拒还欠款。张文昌律师厘清多方担保法律关系,精准区分不同法律关系,击破对方抗辩,充分论证代偿本金与违约金诉求,在优先受偿权未获支持的情况下,保住客户核心债权,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资金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杨XX签订《反担保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购车贷款提供保证金保证或直接替被告偿还按揭款,被告将所购车辆作为反担保物。随后,被告与某融资公司、某银行签订《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等文件,贷款13.5万元购买一辆林肯牌小型汽车(车牌号:某AXXXXX)。贷款发放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促无果,原告作为反担保人,代被告向某融资公司一次性结清车辆贷款及违约金共计11.9万余元。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垫付的购车款9.5万余元及违约金2.4万余元,并确认对涉案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被告杨XX辩称,其已按原告流程办理车辆解押过户手续,车辆归原告所有,且其购买后未使用过该车辆,过户完结后车辆与其再无关系,不应承担债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有权向被告追偿代偿的本金及违约金;第二,被告以车辆已解押过户、未实际使用为由拒绝还款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第三,原告主张对涉案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保证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代被告偿还贷款9.5万余元,有权追偿;其代付的违约金2.4万余元未超出合同约定,亦予支持。针对被告的抗辩,法院指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被告关于车辆过户的辩称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此外,因涉案车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杨XX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代偿本金及违约金共计11.9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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