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时间:2019年
代理律师:陈XX,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代理一方:刑事案件上诉人
案件详情
本案为长江流域重大单位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涉案主体系化工园区专业污水处理企业。涉案企业承接园区多家化工企业生产废水处置业务,在污水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转的情况下,长期通过私设暗管方式偷排高浓度废水、污泥,人为篡改在线监测仪器数据逃避环保监管;还违规接收处置大量危险废液,部分危险废物通过暗管直接向外排放,对长江水体生态造成重大威胁。
经侦查、审计与司法鉴定,案件涉及违法排放高浓度废水数十万方,偷排污泥数千吨,处置危险废物一百余吨,鉴定得出生态环境损害数额高达二点五亿余元。本案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污染环境罪案件,原审将企业认定为单位犯罪,我方当事人作为公司总经理,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需要对全案全部污染环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多名人员同时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被判处高额罚金。一审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我方当事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同案其余运行、商务、分析岗位人员,分别认定从犯,判处不等有期徒刑,部分人员适用缓刑。
收到一审判决书之后,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委托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陈XX律师承办二审上诉业务。接受委托之后,代理律师完整阅卷,梳理全部卷宗材料,包括海量书证、企业邮件、交接班记录、证人证言、多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讯问笔录。
辩护团队发现一审在多项关键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重大争议:第一,在案证据能否确实充分证明当事人主观明知、默许纵容偷排行为;第二,认定当事人知晓接收处置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的证据是否充分;第三,案件核心的环境损害鉴定、违法所得、废水排放量的计算方式是否符合司法解释与环保部门技术规范;第四,一审阶段公诉机关多次变更起诉、庭审提交补充鉴定意见,审判程序是否存在瑕疵;第五,结合全案情节,一审判处六年有期徒刑量刑明显过重。
二审阶段辩护律师整理上诉理由,梳理证据矛盾点,对鉴定意见、审计报告的计算逻辑提出专业性质疑,提交相关专业参考意见,参加二审庭审,围绕主观故意、证据瑕疵、鉴定意见效力、程序问题、量刑轻重发表完整辩护意见。二审开庭审理,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对全案证据重新核查,对辩护人提交的新证据组织庭审质证。
我方诉讼请求
作为上诉人二审代理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与辩护意见:
1.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主观上明知、默许、纵容下属实施偷排、篡改监测数据,该部分事实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达到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当事人虽为企业总经理,但偷排行为系运行部门人员私下实施,不能直接推定总经理对全部偷排行为主观知情。
2. 一审认定上诉人明知XX公司移交废液属于危险废物,该事实认定证据不足。相关废液属性具有高度专业性,不能仅凭职务身份直接推定当事人主观认知。
3. 本案据以定案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违法所得、废水排放量的计算方式存在问题。以企业对外收费标准直接作为治理成本进行计算缺乏法律依据,相关鉴定意见部分计算逻辑不符合环保部门技术文件,据此得出的巨额损害数额不应全部作为量刑依据。
4. 原审审理程序存在瑕疵,公诉机关多次变更起诉,庭审阶段提交补充鉴定意见,侵害上诉人辩护权。
5. 综合本案全部事实情节,即使认定构成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对本案予以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刑事处罚。
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开庭审理,全面审查卷宗、证据以及控辩双方意见,作出终审刑事裁定。
二审法院认定:在案交接班记录、多名操作工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供述、内部邮件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作为企业总经理,主观上对偷排、篡改监测数据行为存在默许、纵容;结合当事人专业从业背景、业务沟通邮件、业务谈判价格,足以认定其知晓案涉废液包含危险废物;案涉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计算方式符合生态环境部技术规范,证据经过当庭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公诉机关变更起诉、提交补充鉴定程序符合刑事诉讼相关规定,一审审判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维持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的刑事处罚。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长江生态保护背景下重大单位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案件证据体量巨大,涉及环境司法鉴定、虚拟治理成本等大量环境科学专业问题。
二审辩护当中,我们并没有做无罪辩护,而是聚焦事实证据、鉴定意见、诉讼程序、量刑四个维度,把卷宗中证据矛盾点、鉴定计算逻辑的问题完整向二审法庭呈现。但是该类重大环保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对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追责尺度较为严格,法院结合全案偷排时间跨度、排污数量、危险废物处置、长江生态危害后果,最终没有采纳改判、减轻处罚的上诉意见。
虽然二审未能实现改判的诉讼结果,但不等于二审辩护没有价值。首先,完整的二审辩护,促使二审法院对全案每一项上诉理由逐一进行实质审查,裁定书对每一项辩护观点均予以回应说理,固定下全案的裁判逻辑;其次,通过二审庭审,充分把案件当中鉴定意见、事实推定规则的专业争议完整呈现,把辩护意见记录在案卷当中,为后续如申诉等救济程序保留完整的专业基础。
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辩护人不仅要精通刑法,还需要理解环保技术规范、环境损害鉴定规则。很多案件事实不能只看书面鉴定结论,需要拆解鉴定计算逻辑,区分哪些部分有证据支撑,哪些部分存在瑕疵。同时对于企业高管的主观明知认定,司法实践大量运用结合职务、专业背景的推定规则,辩护工作需要直面该类司法现实。
本案也提示,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环境犯罪,辩护律师应当对案件诉讼结果有客观预期,尽到专业勤勉的辩护职责,充分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完整发表辩护意见,即是履行律师的法定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