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11月,袁XX与某劳务公司签订《矿山合作协议》,约定袁XX垫资完成修路、架电、掘进等基础设施建设,某劳务公司负责确保开采手续合法并按约支付垫资款及分配利润。合同签订后,袁XX依约投入大量资金与设备组织施工。期间,因资金问题,陈XX及王某乙、郭XX等下游班组参与施工。双方经三次结算确认垫资款共计535万余元。然而,某劳务公司未支付垫资款,且某矿业公司作为案涉矿山探矿权人实际受益。2025年12月,袁XX在主张取回设备时与某劳务公司人员发生冲突受伤。袁XX遂诉请解除合同、某劳务公司支付垫资款535万余元及利息、违约金,返还设备,并要求某矿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1. 双方系合伙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 案涉合同是否应予解除;3. 袁XX垫资款具体金额及能否单独主张,是否应扣除第三方份额;4. 某劳务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及违约金、利息应否支持;5. 某劳务公司是否应返还设备,某矿业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协议符合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特征,属合伙合同关系。因某劳务公司同意解除,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袁XX有权主张全部垫资款,扣除某劳务公司代付工资后,尚欠521万余元。因未约定付款期限且未实际采到矿石,不支持违约金及起诉前利息。袁XX证据不足以证明设备所有权及被实际控制,某矿业公司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责任。最终判决:确认合同解除;某劳务公司支付袁XX垫资款521万余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支付保全申请费4000余元;驳回其他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