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吴XX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号的宅基地以16万元转让给覃XX。后覃XX与曾XX、彭XX签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约》,约定转让款46万元。因该地块无法办理报建手续,曾XX、彭XX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约、返还购地款,并主张吴XX、覃XX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梁广宇律师接受吴XX委托,代理其参与(XXXX)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及(XXXX)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两案的诉讼。
【争议焦点】
1. 曾XX与彭XX之间系委托代理还是合作关系;2. 吴XX是否为案涉土地的实际出卖方及是否应承担款项返还责任;3. 案涉宅基地转让合约的效力及款项返还主体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宅基地转让合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结合转账明细及协议内容,法院认定覃XX为实际出卖方及收款人,吴XX仅系配合签字的见证人,未实际收取转让款,亦未享有合同收益。最终法院判决覃XX向曾XX返还13万元及利息,向彭XX返还23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对吴XX的全部诉讼请求。吴XX成功免除连带清偿责任。
【适用场景】
农村宅基地私下转让、合作购地引发的合同效力及款项返还纠纷;名义登记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的责任认定及抗辩。
【服务指引】
涉及农村宅基地及小产权房交易时,务必注意受让方资格限制,避免合同无效风险。在代为签字或见证时,应明确自身法律地位,保留未实际参与交易及未收款的证据,防范被认定为实际交易方而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