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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某矿山透水事故二审改判案: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赵飞全以新证据和责任比例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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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二审阶段提交水文地质勘察报告这份新证据,重新评估事故原因力,弱化当事人主要管理责任的认定,结合自首、赔偿谅解情节,推动案件改判免予刑事处罚。精准把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归责逻辑,依托证据厘清责任边界,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案件详情

(案号:〔XXXX〕MZ刑终字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周X系某省某市某县一矿山企业安全副矿长。2024年11月,该矿山井下发生透水事故,造成一名矿工被困后获救(轻伤二级)及直接经济损失约二百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周X未按规定组织探放水作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周X不服提起上诉,其二审辩护人委托赵飞全律师。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手二审后,重点围绕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量刑展开审查。经查阅一审卷宗、复核井下水文地质资料和探放水设计审批记录,辩护人发现一审判决存在两处关键事实认定不清:其一,该矿山事发区域的水文地质条件在一审时尚未查清,二审期间辩护人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补充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显示事发采掘工作面接近一条此前未被勘探发现的小型断层带,该断层导水性超出原探放水设计的适用范围,属于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准确预见的地质异常;其二,探放水设计审批记录显示,周X已在事发前完成探放水设计的审核签批,具体探放水施工由掘进班组按设计执行,事发当班探放水钻孔施工记录存在漏记,但不能据此推定周X未组织探放水作业。

二审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发表辩护词提出:第一,一审认定周X“未组织探放水作业”证据不足,探放水设计审批记录和施工交底记录可以证明其已履行组织职责;第二,补充水文地质勘察报告表明事故诱因包含未被勘探发现的地质异常,周X的过失在事故原因力中的权重明显降低;第三,周X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协助救援,且企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第四,周X系初犯,家庭负担较重,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的教育预防目的。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提交的新证据和关于责任比例的部分意见,认为一审认定周X负主要管理责任证据不足,其过失程度相对较轻,且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原判量刑偏重。二审依法改判,对周X免予刑事处罚。

四、案例评析

本案二审改判的关键在于新证据的运用和对事故原因力的重新评估。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安全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应当建立在其违规行为对事故结果具有实质原因力的基础之上。当事故诱因包含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预见的地质异常时,行为人的过失权重应当相应降低,量刑也应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赵飞全律师在二审中通过补充水文地质勘察报告重构了事故原因链条,成功动摇了原判关于“主要管理责任”的事实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充分论证自首、赔偿谅解等量刑情节,实现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实质性改判。本案表明,专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在二审阶段应当善于运用新证据规则,将抽象的管理责任还原为具体的、可证明的作为义务与原因力比例,从而为当事人争取罪责刑相适应的裁判结果。这一辩护思路对于矿山、化工等高风险行业中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认定具有普遍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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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主攻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刑民/刑商交叉案件、经济犯罪、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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