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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张X向执法人员行贿18万元案:情节轻微+主动交代,检察机关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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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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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在该行贿案中,不局限于涉案数额,重点挖掘自首、主动交代、退赃、初犯等从宽情节,比对到案材料夯实证据,结合行为动机、家庭情况论证情节轻微,依法为当事人争取审前分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案件详情

案号:(XXXX)ZM刑初字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张X系浙江某物流公司司机。2022年至2023年间,张X为使其超载车辆逃避查处,多次向某区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李某(另案处理)送去现金共计人民币18万元。2025年10月,监察机关以行贿罪对张X立案调查,同年12月移送审查起诉。张X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行贿事实,退缴全部不正当利益,并书面悔过。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张X委托赵飞全律师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围绕"行贿数额较小、主动交代、认罪悔罪"提出不起诉辩护意见。辩护人指出:张X行贿数额18万元,刚达到行贿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属最低档次;其行贿目的是逃避超载查处,未谋取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不正当利益,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张X经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事实,依法应认定自首;其系初犯,家庭经济困难,退赃款项已全部筹借缴清。

辩护词节选:"检察员:辩护人建议对张X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张X具有自首情节。其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行贿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行贿数额18万元,属行贿罪数额较大的最低档次,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有限。第三,张X认罪悔罪彻底。其已全额退缴不正当利益,书面悔过,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签署。第四,张X系初犯、偶犯,家庭负担较重,对其不起诉更有利于教育挽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恳请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三、判决结果

2026年3月,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张X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张X未被提起公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说明,行贿罪并非"数额达标即必诉"。行贿罪,专业的行贿罪律师在数额刚达立案标准的案件中,应重点挖掘自首、主动交代、退赃、初犯等情节,将"情节轻微"从抽象概念落实为具体证据。本案中,张X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事实,是自首认定的关键,辩护人应及时调取到案经过与讯问笔录比对。同时,对基层从业人员的行贿案件,辩护人应关注其行为动机与家庭状况,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转化为不起诉的实质理由。不起诉不是"放水",而是对轻微犯罪分层处理的法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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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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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主攻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刑民/刑商交叉案件、经济犯罪、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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