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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路凯律师代理某X丙委托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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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路凯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原审被告某某丙。面对原告要求某某丙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的诉求,冯律师精准界定某某丙仅为“代收人”的法律地位。通过梳理资金流向与合同相对性原理,冯律师向法庭明确某某丙既无委托合意,也未参与合同履行或承诺担责,更不存在恶意串通情形。其专业的法律分析与清晰的庭审答辩,成功帮助法庭厘清复杂的资金代收关系,最终促使二审法院维持一审驳回对某某丙诉请的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当事人陷入不必要的债务牵连。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X乙与某X甲均从事二手车买卖工作。某X乙委托某X甲寻找车源并代办购车事宜。2025年10月,某X甲在某公司处找到合适二手车,某X乙与某公司、某X甲与某X庚各签订一份二手车买卖合同。某X乙安排他人按张XX指示,向某X丙、某X丁,某X戊名下账户支付15台车购车款91.5万元及定金1万元,共计92.5万元。后某公司仅收到65万元。因某X甲未支付剩余车款,双方协商退还27.5万元,某X甲承诺退还但未履行。某X乙遂起诉,要求某X甲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返还购车款26.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退还委托费五千元,并要求某X丙等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成立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判决解除委托合同,某X甲退还委托费一千余元、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返还购车款25.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驳回对某X丙等三人的诉讼请求。某X甲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是双方之间是否合法成立有效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二是某X甲是否负有向某X乙返还剩余购车款项、退还部分委托费用、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的民事责任。某X甲上诉主张双方系居间合同关系,其仅实际收到1.5万元,不应承担全额返还责任,且定金和委托费属于重复计算,某X乙部分款项由合伙人支付,主体不适格。某X乙及某X丙等辩称,某X甲实际主导交易并管控资金,远超居间人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一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无书面协议,但某X乙按某X甲指示完成大额款项交付,某X甲实际开展对接车源等事务,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针对某X甲的上诉异议,法院指出其自认长期从事二手车交易,且案涉款项均系某X乙按其指示转入第三方账户,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付款事实。某X甲未完成全部受托事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酌定退还部分委托费、双倍返还定金及返还剩余购车款25.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并无不当。某X丙等三人仅为代收人,并非委托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由张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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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路凯律师,男,毕业于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现任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知名律所工作,也曾为未央区相家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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