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被邻居脚踹致腰椎骨折,治安处罚畸轻且程序违法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成功撤销处罚决定案
审理机关:陕西省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马XX,女。
2026年2月,双方因停车位置、墙边树枝及通行问题发生口角。争执中,第三人之妻先动手击打苏XX,马XX与苏XX在撕扯对方头发过程中,第三人用脚踹击马XX腰腿部数脚,致马XX受伤。案发当日,马XX即赴县人民医院急诊,病历记载其外伤后头部、左肩部、下腹部、腰椎部疼痛;同年3月,马XX因"外伤后腰背部疼痛19天"住院治疗,腰椎MR提示腰3椎体压缩并骨髓水肿,腰椎CT提示腰3椎体压缩骨折,出院诊断为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另确诊患有老年性骨质疏松等基础疾病。
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马XX伤情进行鉴定,该中心以"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得出客观结论"为由退卷终止鉴定。此后,马XX之子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更换鉴定机构、重新开展损伤程度及外伤因果关系鉴定,但未获书面答复。2026年5月,公安机关仅对第三人一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
马XX、苏XX不服,委托冯路凯律师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冯路凯律师围绕"事实查清"与"程序合法"两条主线展开工作:
第一,固定伤情证据链。 代理律师全面调取马XX的急诊病历、住院病案、MR及CT影像资料,梳理出"案发踹击腰部——伤后即时腰痛压痛——持续腰背痛——腰3椎体压缩伴骨髓水肿"的连续证据链,用以证明本案具备进一步开展伤情鉴定与因果关系鉴定的充分必要,其伤情后果是否达到轻伤以上、与案发外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直接关系到案件应作为治安案件处理还是进入刑事立案审查。
第二,锁定鉴定程序违法点。 代理律师指出,鉴定机构退卷函载明的理由至多是本次委托未能形成鉴定意见,并不能推出本案客观上无法鉴定,更不能推出骨折与外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公安机关收到退卷意见后,理应围绕鉴定目的补充急诊病历、住院病案、原始影像、监控视频、询问笔录等材料,并另行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鉴定机构,不能以退卷替代调查终结。
第三,提出系统性复议主张。 代理律师在复议申请中提出六项意见:其一,在伤情鉴定未完成、案件事实尚未调查终结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实质上将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伤害案件降格为一般治安案件处理;其二,现有证据无法支撑在事实未查清状态下作出最终处罚;其三,鉴定机构退卷不等于本案不能鉴定,被申请人应补充材料并另行委托鉴定;其四,案涉处罚决定遗漏共同参与人员及一次伤害多人等重要情节,处理对象和处罚依据均不完整;其五,申请人核对询问笔录时发现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并当场提出异议,带有异议标注的笔录材料未被归档,结案状态告知前后不一,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其六,对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书面申请,被申请人未依法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
复议审理期间,复议机关当面听取了二申请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案件结果
县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一方已正式提交书面更换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申请,被申请人仅主张已告知不予准许结果,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告知行为实际发生,更未依法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书面决定、载明事实理由及救济途径并送达申请人,属于未履行法定程序义务,构成程序违法;同时,被申请人在派出所执法办案场所对涉案人员开展询问,属于法律强制性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其未随卷提交对应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且部分笔录、法律文书标注当事人"拒绝签字",在申请人对该部分文书真实性提出实质异议的情况下,无录音录像、工作记录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案涉部分询问笔录证据的合法性基础存在重大缺陷,直接影响行政处罚事实认定的证据采信基础,属于重大程序违法。
据此,县人民政府认定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多项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且部分关键询问笔录合法性存疑、案件部分事实尚未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此外,复议机关还对被申请人部分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问题一并予以指正,要求其引以为戒、切实提高执法办案质量。
办案启示
人身伤害治安案件中,鉴定机构"退卷"不等于"不能鉴定"——退卷理由仅说明本次委托未形成意见,公安机关负有补充鉴定材料、另行委托鉴定机构的法定职责;当事人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处罚决定在核心事实未查清、法定程序未履行的情况下作出,即可能因程序违法被复议机关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