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权争夺案:尊重未成年人意愿,二审改判变更监护
一、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住贵州省赫章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XX,女,住贵州省赫章县,二人系夫妻关系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赢(杭州)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女,住安徽省广德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法律工作者
二、案件背景
两名未成年人陈XX(女,事发时15岁)、陈XX(男,事发时9岁)为刘XX、关XX的外孙子女,刘XX的孙子女。2025年4月,二人的父母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孩子的监护权归属成为双方亲属争议的焦点。一审前的协商与冲突
2025年5月1日,刘XX与刘XX、关XX签订赔偿款分配协议,约定孩子继续留在户籍地安徽广德学习生活,由奶奶刘XX负责抚养照顾。同年5月19日,孩子户籍地的广德XX某林场出具《监护人指定证明书》,指定刘XX为两名孩子的监护人。2025年7月,刘XX因生活琐事与孙女陈XX发生争执,动手打了陈XX脸部致其挫伤,陈XX报警,经公安调解达成协议:陈XX、陈XX暑假期间到贵州外公外婆家避暑,开学前半个月由孩子的姨、舅送回广德。但暑假结束后,两名孩子明确表示不愿返回广德,刘XX、关XX遂为孩子在贵州办理了入学手续。
三、双方诉辩主张
原告诉求
刘XX、关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指定二人为陈XX、陈XX的监护人,诉讼费用由刘XX承担。
上诉意见
一审判决驳回二人诉讼请求后,刘XX、关XX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原指定监护程序存在瑕疵,未充分征询孩子及上诉人意见,且刘XX存在打骂孩子的行为,孩子明确拒绝与其共同生活,原有监护安排已不适应孩子需求;
2.一审未充分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两名孩子已书面声明愿意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
3.刘XX的教育方式不当,且家庭结构复杂、自身患有疾病易情绪激动,还存在控制孩子财产的意图,不利于孩子成长;上诉人家庭关系简单、经济条件良好,能为孩子提供更健康的成长环境,孩子在贵州入学是遵从其自身意愿,并非擅自扣留。
被上诉人答辩
刘XX辩称:
1.本案争议本质是交通事故赔偿款分配问题,双方已就监护、财产分配达成合法有效协议,变更监护会损害孩子财产权益;
2.刘XX、关XX违反协议约定,擅自为孩子转学籍,违背了此前公安调解协议中“开学前送回”的承诺,且将孩子安置在私立学校住校,未尽到亲自抚养的义务,陈XX在贵州生活期间还曾头部摔伤,上诉人不具备监护能力;
3.自己一直在实际承担孩子的生活、学习费用,有监护能力,孩子与自己的争执是上诉人挑拨所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核心代理观点
上诉人代理律师提出:
1.监护权判定的核心标准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而非成年人之间的协议约定。原有协议订立时未充分考虑后续出现的刘XX打骂孩子、孩子明确拒绝与其共同生活的新情况,继续履行协议不符合孩子利益。
2.已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的意愿应当被优先尊重,陈XX、陈XX均已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其明确要求跟随外公外婆生活的意愿是真实的,并非短期受环境影响的表述。
3.实际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况是裁判的重要参考,刘XX长期与孩子两地分居,客观上无法履行生活照料、心理关怀等监护职责,而上诉人一直实际照顾孩子的学习生活,与孩子的情感联结更为紧密,由上诉人监护更符合孩子的成长需求。
五、法院审理查明
一审查明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两名孩子自出生起一直在广德生活,父母去世前主要由奶奶刘XX照顾,刘XX为孩子申请了每人每月1290元的民政补贴。刘XX打陈XX的行为属于家庭教育方式不当的偶发冲突,未达到撤销监护权的法定标准,且刘XX、关XX擅自接走孩子并办理异地入学,违背了此前的协议约定,故一审判决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补充查明
二审中法院依法对两名孩子进行了询问:
•陈XX已年满16周岁,在贵州贵阳某职业技术学院就读,成绩优异,已入团并被评为优秀共青团员、担任学生会会长,明确表示不愿意返回广德,要求由外公外婆担任监护人;
•陈XX已年满10周岁,在贵州XX章某小学就读,与老师同学相处融洽,也明确表示愿意留在贵州生活,和姐姐一起在外公外婆家居住。
六、法院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监护权的判定应当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同时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结合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生活密切程度、实际监护能力等因素综合认定:
1.刘XX虽原系指定监护人,但其居住在安徽广德,两名孩子已长期在贵州生活学习,两地分居导致刘XX客观上无法履行生活照料、教育引导等监护义务,而刘XX、关XX长期实际照顾孩子,已经承担了实际的监护职责,与孩子的生活、情感联系更为紧密。
2.陈XX已年满16周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认知能力,其明确要求由外公外婆监护的意愿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因此刘XX不再担任陈XX的监护人。
3.陈XX年仅10周岁,虽目前愿意留在贵州,但不排除未来返回广德生活的可能。刘XX不存在法定应当撤销监护权的情形,由双方共同监护既能够保障陈XX的日常生活照料需求,也能够更好地监管陈XX的财产权益,更符合其长远利益。
七、裁判结果
1.撤销安徽省广德XX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
2.确定刘XX、关XX为陈XX的监护人;
3.确定刘XX与刘XX、关XX共同为陈XX的监护人;
4.驳回刘XX、关XX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刘XX、关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刘XX负担。
文赢律师温馨提示:
1.未成年人意愿的法律效力:对于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在监护权纠纷中表达的真实意愿是法院裁判的核心参考因素,法院不得随意以“短期表达”“受他人影响”等理由否定其效力。
2.监护权变更的核心要件:即使存在合法有效的在先监护协议或指定监护,只要出现原有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监护安排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情形,相关权利人都可以申请变更监护。
3.共同监护的适用场景:当各方监护人均无不适宜监护的法定情形,且共同监护能够兼顾未成年人的生活照料、财产保护等多重需求时,法院可以判定数名适格监护人共同履行监护职责。
4.监护职责的核心是实际照料:监护权不仅包含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更重要的是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照料、心理关怀和教育引导,长期不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无法实际履行照料义务的监护人,其监护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