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胡X与王X原系客户关系,后双方有意合伙经营鞋厂。2022年4月17日,双方签订《合伙经营鞋厂协议》,约定合伙经营某公司,胡X以现金出资X万元,王X以现金及旧设备出资X万元,共计X万元。协议约定胡X负责财务掌管,王X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合伙期间,胡X实际出资X万元。后因资金紧张及账目管理等问题,双方产生矛盾。2023年8月20日,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并关闭工厂。此后,胡X多次要求王X进行对账清算,王X以各种理由推拖。胡X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伙协议解除,对合伙项目进行清算并按比例分配财产,若清算不能则要求王X返还投资款X万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伙协议解除后,合伙财产能否进行清算及清算不能的责任归属。
胡X主张王X作为实际经营者和账目保管人,长期拒绝对账导致无法清算,应承担返还投资款的责任。王X则辩称合伙期间存在亏损,双方应共同承担债务,且胡X作为财务负责人掌控账册,清算不能的责任不在己方。法院审查认为,胡X虽主张账册在王X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胡X作为协议约定的财务掌管人,对核心财务资料负有持有和提交责任。在法院启动审计程序后,胡X无正当理由未缴纳鉴定费用,导致审计无法进行。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伙经营鞋厂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于2023年8月20日一致同意终止合伙,胡X请求确认协议于该日解除,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清算及返还投资款的诉求,因胡X未履行财务负责人的账册提交义务及诉讼中的缴费义务,导致合伙盈亏事实无法通过专业审计查明,该不利后果应由胡X承担。胡X要求王X返还投资款,实为免除自身应承担的商业风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合伙经营鞋厂协议》于2023年8月20日解除,驳回胡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胡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