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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律师代理某鞋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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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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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提出的多项违约扣款主张及反诉请求,杨静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从“对账单效力”与“举证责任分配”两个维度构建答辩策略。她通过梳理微信记录与转账凭证,有力论证了上诉人对对账单的默示认可,成功击破对方关于延期交货及额外费用的主张。同时,她敏锐指出对方反诉请求的程序瑕疵,引导法院依法不予审查。杨静律师的专业判断与严密逻辑,有效维护了某鞋业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客户的巨额损失,充分体现了其在复杂商事纠纷中的专业素养。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进出口公司陆续向某鞋业公司购买皮鞋,双方签订多份购销合同。后经双方对账,确认总货款为185万余元。某鞋业公司因某进出口公司拖欠剩余货款,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货款62万余元及利息,庭审中变更诉请为61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总货款185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144万余元,判决某进出口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某进出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某鞋业公司存在货期延迟、改单及运输方式变更等违约行为,要求在货款中扣除相关损失及费用共计40万余元,并主张实际已付款项为144万余元,要求改判某鞋业公司向某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61万余元。杨静律师接受某鞋业公司委托,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X进出口公司是否欠付某鞋业公司货款以及具体欠款金额的认定。某进出口公司上诉称,因某鞋业公司交货延误导致客户扣款,且因改单产生额外费用,主张扣除十余万元至二十余万元不等的款项;同时主张还款金额认定错误。杨静律师在答辩中明确指出:首先,延期交货客观上不存在,某进出口公司主张的扣款比例仅为单方意思,某鞋业公司从未认可;其次,在双方微信对账时,某鞋业公司发送的对账单已清晰列明货款总额及已汇款金额,某进出口公司当时未提出异议,并在对账后继续支付了部分货款,这在法律上应视为对对账单内容的认可;最后,某进出口公司主张的反诉请求未在一审期间提出,依法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某进出口公司主张的货期延误损失及额外费用,因某鞋业公司不予认可,且某进出口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上述金额系因某鞋业公司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法院不予采信。同时,双方对账时某进出口公司对对账单未提异议并后续付款,应视为认可对账单内容。一审法院认定欠款金额并无不当。关于X进出口公司要求某鞋业公司支付货款的上诉请求,因未在一审提出反诉,不属二审审理范围,可另行起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静律师代理某鞋业公司取得二审胜诉,成功保全了客户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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