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陈XX、钱X,原审第三人钱X甲、陈X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法院作出的(20XX)浙0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某法院提起上诉。某法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上诉人陈XX、钱X共同委托杨静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二审程序。陈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XX、钱X一审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案涉纠纷源于双方此前建立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因对租赁期限、费用结算及违约责任等产生分歧,进而引发诉讼。一审判决后,陈XX不服并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的终止时间以及租赁费用的计算期间。陈XX在上诉中主张,双方之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12月终止,因此案涉租赁费用最多应计算至2020年12月。陈XX进一步提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证据证明力认定错误的问题,且法官在裁判时缺少自由心证的衡量,导致最终判决结果显失公平。针对上述上诉理由,杨静律师作为被上诉人代理人,结合案涉合同条款、设备实际使用情况及双方往来沟通记录等证据,对陈XX的主张进行了逐一驳斥,指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有效稳固了己方的诉讼优势,为后续促成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裁判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某法院主持调解,上诉人陈XX与被上诉人陈XX、钱X在杨静律师的参与和沟通下,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陈XX支付被上诉人陈XX、钱X租金共计147万余元,款项分期支付。第一期:陈XX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陈XX支付租金49万余元;第二期:陈XX于2024年2月4日前向陈XX支付租金57万余元,向钱X支付租金40万余元。上述款项支付至陈XX、钱X指定的某银行账户。
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履行完毕后,双方今后就此无涉。如陈XX于2024年2月8日前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陈XX、钱X有权就一审判决结果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20万元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9万余元,均减半收取九千余元,由上诉人陈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某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