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静律师代理蔡X甲保证合同纠纷案胜诉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杨静律师 在线
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杨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严密的逻辑思辨能力。面对原告主张的保证责任,杨静律师精准切入“职务行为”与“保证期间”两大核心抗辩点。一方面,通过梳理历史交易习惯、协议签署细节及结算单签字身份,有力论证了当事人签字系履行职务而非提供担保,从根本上否定了保证合同的成立;另一方面,补充保证期间经过的退步抗辩,形成严密的防御体系。庭审中,杨静律师证据组织扎实,说理透彻,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代理意见,最终促成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鞋材公司与案外人某鞋业公司存在多年鞋业合作关系。2022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蔡X甲签订鞋底购销合作协议,蔡X甲在“签字盖章”处签字。同年6月26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蔡X甲在“保证人”及“身份证号码”处签字,但两份协议均无某鞋业公司盖章。协议签订后,原告陆续发货,最后发货日期为2022年8月19日。12月6日双方结算,某鞋业公司出具结算单并盖章,蔡X甲在“经办人”处签字,确认货款为16.4万余元。

原告曾起诉某鞋业公司及蔡X甲,后撤回对蔡X甲的起诉,法院判决某鞋业公司支付货款。执行阶段,某鞋业公司被裁定破产清算并宣告破产。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蔡X甲对案涉货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蔡X甲是否应对案涉债务负有保证责任。

原告主张,蔡X甲在协议担保人处签字,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被告蔡X甲抗辩称:第一,其作为某鞋业公司管理人及业务经办人,签字系履行职务行为,协议无具体债务金额,其缺乏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退一步讲,即便认定为保证人,案涉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原告起诉时已超过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蔡X甲系某鞋业公司职员,负责业务对接。原告作为企业法人,理应更为专业谨慎,但其不仅未要求某鞋业公司盖章,还放任蔡X甲签字位置不规范,且在后续结算中认可其以经办人身份签字。综合交易习惯与书面材料,不能认定蔡X甲具有承担保证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签字应属职务履职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鞋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原告负担。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杨静律师
杨静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杨静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4年
杨静律师
14331201****8474 执业认证
  • 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金融保险
  • 湖南(湘西凤凰) 浙江(温州宁波)、广东、福建
  • 189-5882-882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