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孔XX与陶XX、孙XX、王XX系朋友关系。2024年8月30日下午,四人相约至某市某区某镇某村山上水潭边游玩。到达后,孔XX与孙XX、王XX下水游泳,陶XX因不会游泳便在岸边看管王XX的孩子。约二十几分钟后,众人发现孔XX不见踪影,孙XX随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随后,孙XX、王XX在水潭中发现孔XX并将其救上岸,三人对其进行了心肺复苏及人工呼吸。120急救人员赶到后,将孔XX送至某区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孔XX于当日18时36分死亡,死亡原因为溺水,花费医疗费六百余元。孔XX系孔X甲、刘XX之子,孔X丙、孔X丁之父。为此,孔X甲等四原告委托杨静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三被告对孔XX的溺水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比例划分。原告方主张,三被告邀约不会游泳的孔XX下水,采取浇水等方式强迫引诱其下水,且在发现其沉入水底后未尽最大救助义务,打捞上岸后采取错误救助措施造成二次受伤,对死亡具有重大过错。被告陶XX辩称,其曾询问孔XX是否会游泳,孔XX自称会游泳才下水,陶XX本人未下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孙XX辩称,系孔XX主动邀约且自述会游泳,孔XX还从高处跳下,其发现异常后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采取了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不应担责。被告王XX未作答辩。法院经审理认为,孔XX作为成年人,应对野外水潭游泳的危险性有充分预见,对自身溺水身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孙XX、王XX作为成年人,与受害人同游,未进行劝阻,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溺水身亡有一定过错。陶XX未下水,且无证据证明系其邀约,不存在过错。
【裁判结果】
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孙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孔X甲、刘XX、孔X丙、孔X丁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2.3万余元;二、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述各项损失共计12.3万余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七百余元,由原告共同负担一千一百余元,被告孙XX、王XX各负担八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