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王蕊华律师:网络开设赌场案审判阶段精准辩护,成功认定自首、量刑由五年以上实刑改判三年缓刑
承办律师: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 王蕊华律师
案件结果:自首情节获认定,量刑由五年以上实刑调整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关键词:王蕊华律师、开设赌场罪、网络赌博、自首认定、量刑协商、缓刑判决、认罪认罚、衢州刑事律师、江山律师
一、 案情简介
XX系家庭妇女,因闲暇无事在手机上某打牌APP上开设房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4万余元,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根据浙江省量刑规则,通过网络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在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在公安阶段及检察院阶段,XX家属均委托了其他辩护人为其辩护,但未有实质进展。案件提起公诉后,XX家属找到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王蕊华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王蕊华律师通过会见XX及法院阅卷,敏锐发现侦查机关认定的归案经过与事实存在重大出入,成功为XX争取到自首认定,并通过量刑协商将量刑建议由五年以上实刑调整为三年缓刑,最终获法院采纳。
二、 争议焦点
王蕊华律师介入后,梳理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归案经过的定性:侦查机关认定XX系“抓获归案”,但事实是侦查人员到XX家时XX并不在家,XX家属打电话告知其有警察找她后,XX直接前往公安局。该行为应认定为“抓获归案”还是“自动投案”?
自首情节的成立:XX主动前往公安局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动投案”要件?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能否认定为自首?
量刑幅度的调整:在抽头渔利数额已达4万余元、基准量刑在五年以上的情况下,若自首情节成立,结合退赃、缴纳罚金等情节,能否将量刑建议降至三年并适用缓刑?
三、 办案过程与辩护策略
1. 会见阅卷,敏锐发现归案经过疑点
王蕊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XX,并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归案经过材料时,王蕊华律师敏锐地察觉到侦查机关的认定与XX陈述存在重大出入。经核实:侦查人员前往XX家中实施抓捕时,XX并不在家;XX家属打电话告知其有警察找她后,XX自行直接前往公安局。
王蕊华律师认为,XX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人身自由未受控制的情况下,经家属告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等情形体现的立法精神,XX主动前往公安局的行为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而非侦查机关认定的“抓获归案”。
2. 立即沟通,推动法官核实归案事实
发现这一关键疑点后,王蕊华律师立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详细阐述了侦查机关归案经过认定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并提交了相关核实线索。经法官核实,确认XX的归案经过确如王蕊华律师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一致——XX系经家属告知后主动前往公安局,而非被侦查人员抓获。
3. 量刑协商,以自首为核心争取缓刑
在自首情节得到核实确认后,王蕊华律师迅速启动量刑协商工作。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规定,王蕊华律师与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进行协商:
自首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退赃退赔:王蕊华律师指导XX家属积极退赃,全额退还抽头渔利所得4万余元。
缴纳罚金:XX自愿缴纳罚金,进一步体现悔罪态度。
认罪认罚:XX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上述情节,王蕊华律师提出:XX虽抽头渔利数额达到4万余元,但具有自首这一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结合退赃、缴纳罚金、认罪认罚等酌定从宽情节,本案量刑建议应调整为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多轮专业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将原五年以上实刑的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4. 庭审辩护,量刑建议获法院全面采纳
庭审中,王蕊华律师就自首情节的认定、退赃退赔的完成情况、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等发表了系统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辩护意见及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依法对XX作出判决。
四、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XX构成开设赌场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结合退赃退赔、缴纳罚金、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最终采纳检察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XX免于实刑羁押,其本人及家属对王蕊华律师的专业辩护表示高度认可与感谢。
五、 王蕊华律师在本案中的作用与专业价值
审判阶段破局,敏锐发现归案经过疑点:在公安、检察院阶段其他辩护人均未有实质进展的情况下,王蕊华律师在审判阶段通过细致会见与阅卷,敏锐发现侦查机关对归案经过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为本案找到了关键的辩护突破口,体现了刑辩律师在事实审查上的专业敏锐度与不放过任何疑点的执业精神。
精准适用自首条款,纠正归案定性:王蕊华律师准确运用《刑法》第六十七条及自首相关司法解释,论证XX主动前往公安局的行为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而非“抓获归案”,并通过与承办法官的有效沟通推动事实核实,成功将自首情节落地,为量刑大幅下调奠定了法定基础。
高效量刑协商,实现量刑幅度跨越:在自首情节成立后,王蕊华律师迅速启动量刑协商,整合自首、退赃、缴纳罚金、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将量刑建议由五年以上实刑成功调整为三年缓刑,实现了量刑幅度的实质性跨越,充分体现了律师在认罪认罚量刑协商中的专业谈判能力。
维护当事人权益,避免实刑后果:本案的成功办理,使XX免于五年以上实刑羁押,得以回归家庭与社会,真正实现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彰显了刑辩律师在审判阶段介入的不可替代价值。
六、 办案感悟
刑事案件的辩护,往往在细节中见真章。本案中,侦查机关对归案经过的认定看似只是文书表述的差异,实则直接关系到自首这一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能否成立,进而决定量刑是五年以上实刑还是三年缓刑。王蕊华律师在审判阶段介入后,凭借对案卷材料的细致审查和对自首制度的精准把握,成功纠正了归案定性,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结果。这也提示我们:即便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仍应保持对每一份证据、每一处事实认定的审慎审查,因为任何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改变当事人命运的关键。
王蕊华律师
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
专注刑事辩护,守护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