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传媒公司签订《推广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在抖音平台通过指定达人为原告产品提供直播推广服务,合作期限两个月,保底销售额为45万元,基础服务费为10.1万元,若未达成保底销售额则按比例退还。原告依约全额支付基础服务费后,经双方核对,被告实际完成销售额仅为2400余元,远未达到约定标准。为此,双方签订《合同解除及退款协议书》,确认解除合同,约定被告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告10万余元,逾期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协议第五条还约定了互不诋毁条款,明确若违反该条款,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XX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因被告逾期未退款,原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秦俊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服务费、支付利息并承担律师费及差旅费。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被告未按约退还服务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承担退还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第二,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及差旅费是否具备合同依据,即《合同解除及退款协议书》中第五条关于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约定,其适用范围是否涵盖被告逾期退款的违约情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推广服务合同》及《合同解除及退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逾期未退还款项已构成违约,法院对原告要求退还10万余元服务费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针对律师费与差旅费,法院指出,协议第五条的律师费承担约定明确针对“互不诋毁与权利行使限制”条款,而非逾期退款违约情形。双方对逾期退款并未约定律师费及差旅费的承担方式,故原告依据该条款主张律师费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服务费10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