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系从事CNC模具配件代加工的个人经营者。2025年7月初,张X经朋友介绍开始为某公司提供模具配件代加工服务。双方合作模式为:张X严格按照某公司的要求进行配件代加工,加工完成后由某公司自行将货物取回。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沈某负责与张X对接下单、收货等事宜,法定代表人陶X亦参与业务对接。2025年7月至10月期间,某公司均能按月支付定作加工费且付清款项。然而,在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期间,张X继续为某公司提供代加工服务,共计产生加工费5.5万余元。具体明细为:2025年11月1万余元、12月2.8万余元、2026年1月1.6万余元。经张X多次催讨,沈某于2026年6月1日通过个人微信转账支付四千元,尚余5.1万余元未付。此后,张X多次向某公司及陶X催讨,但被告方与员工相互推诿,至今分文未付。张X认为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定作合同关系,某公司拒不支付构成严重违约。同时,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陶X作为唯一股东,存在财产混同高度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加工费5.1万余元及逾期违约金,陶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原告张X与被告某公司之间事实上的定作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某公司是否应当依约支付剩余加工定作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已按约完成加工工作并交付成果,某公司理应支付相应报酬。其二,被告陶X作为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在催讨过程中发现陶X与工作人员对付款责任相互推诿,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存在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高度可能性,因此陶X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某公司欠付张X加工定作费5.1万余元。该款项分期支付,2026年10月至2027年7月期间每月28日前支付五千元,剩余一千九百余元于2027年8月28日前付清,上述款项支付至张X指定的某银行某支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二、若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张X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陶X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五百余元,由原告张X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经各方签名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