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欲购买快手店铺用于销售游戏装备,被告某公司系从事店铺转让事宜的中介。2026年5月26日,原告杨X与被告某公司工作人员沟通,明确告知需购买用于销售游戏装备的店铺,并确认类目是否影响销售,被告方明确回复“不会的”、“不影响他开店”。基于被告方的陈述及信任,双方于2026年6月4日签订《快手网络店铺转让合同》,原告杨X支付全部转让款3.6万元。然而,原告随后发现该店铺经营的“游戏点卡”类目根本无法销售游戏装备,经查实游戏装备需在“游戏充值”类目下销售。原告就此与被告协商要求退还全款未果,遂委托徐灿豪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3.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公司在缔约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及原告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原告杨X在交易前已明确告知购买目的,被告某公司作为专业的网络商铺交易中介及出售账号的经营者,对店铺类目对应的可销售商品存在高度的注意与提示义务。被告在明知原告购买目的的情况下,依然承诺不影响开店并促成交易,其虚假陈述导致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以及原告是否有权要求全额退还转让款,构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公司于2026年10月3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杨X支付3.6万元(含律师费四千元),原告杨X收款账户为某银行某支行(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X),原告杨X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七百元,减半收取计三百五十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并在支付第一项付款义务时一并转入前述收款账号。法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