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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胜诉,吴炎芳律师代理追回工程款 x.x 万余元,驳回对方 xx.x万余元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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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炎芳律师梳理微信聊天、银行流水证据,区分代购材料款与工程款,结合被告长期未对账单提出异议的事实搭建证据链,击破包工包料、超付工程款的抗辩,法院支持我方诉求,判决对方支付 7.1 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驳回全部反诉,有力保障当事人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8年4月,孙X与陈XX达成口头协议,由孙X为陈XX建设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路某巷某号的五层自建房。工程于2019年9月完工并交付使用。双方通过微信核对工程量,确认工程总造价为xx.x万余元。此后,陈XX陆续支付部分款项。2025年9月,孙X发送对账单显示尚欠工程款 x.x万余元,陈XX虽表示核对但未再付款。孙X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XX支付拖欠工程款 x.x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x千余元等。陈XX提起反诉,主张其已超额支付工程款,请求判令孙X返还款项 xx.x万余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工程的承包方式及尚欠工程款数额;二是陈XX主张超付工程款并要求返还的反诉请求能否成立。

孙X主张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争议款项系材料款;陈XX主张为包工包料,已付 xx.x万余元,超付 xx.x万余元。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孙X提供的结算清单单价明显低于同期包工包料市场价,且陈XX经释明未申请造价鉴定。同时,陈XX支付的多笔款项中,无争议部分均备注为“人工款”,争议部分备注为“材料款”等,且有微信记录佐证用于清偿材料供应商。此外,孙X多年来发送的对账单均未将争议款项列入已付工程款,陈XX长期未提异议。故法院认定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争议款项不属于工程款。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X作为无资质自然人承揽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可参照约定折价补偿。法院认定工程结算价为 xx.x万余元,扣除已付xx万元,尚欠 x.x万余元。陈XX拖延支付造成利息损失,应按同期LPR利率计息。陈XX反诉请求理据不足,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判决:陈XX向孙X支付工程款 x.x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孙X其他诉讼请求;驳回陈XX全部反诉请求。本诉诉讼费由陈XX承担,反诉诉讼费由陈XX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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