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因与第三人某酒店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某酒店公司应返还保证金及各项费用共计9.6万余元及迟延履行金1.4万余元。因某酒店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告经查询发现,某酒店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历经多次股权转让,现唯一股东为牛XX,历史股东包括牛XX、袁XX等。原告主张牛XX曾用个人账户收取租金,存在财产混同,且三被告利用亲属关系恶意串通转让股权逃避债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牛XX、牛XX、袁XX对某酒店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焦艺昊律师接受被告袁XX的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某酒店公司的工商档案及股权变更历程。经分析,焦律师发现袁XX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且案涉债务形成于其转让股权之后,原告要求袁XX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袁XX是否应当对第三人某酒店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主张,袁XX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向牛XX转让股权,且三被告系亲属关系,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焦艺昊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抗辩: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应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转让人仅承担补充责任,原告直接诉请连带责任于法无据;其次,案涉债务形成于2022年7月之后,远晚于袁XX2020年6月转让股权的时间。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袁XX在转让股权时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或债务已到期,亦未能证明其存在逃避特定债务的主观恶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焦艺昊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袁XX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案涉债务形成于股权转让之后。原告主张袁XX与他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转让时公司已出现债务到期无法清偿的情形,仅凭身份关联与转让价格不足以否定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对袁XX的诉讼请求,袁XX无需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余元及保全费1000余元由其他被告负担。焦艺昊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精准的诉讼策略,成功帮助委托人免除了不合理的债务牵连,取得了胜诉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