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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勤律师代理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案件,驳回对方全部上诉,维持原判全额支持生活费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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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日期: 二〇二六年十月

 

二、案件背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与上诉人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时签署正式《离婚协议》,协议明确约定:除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 3000 元外,上诉人另需每月向被上诉人支付生活费 1000 元,两项合计每月 4000 元,一直支付至孩子大学毕业。 后上诉人未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经核算截至 2025 年 12 月尚欠生活费 69000 元。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主要理由:离婚协议约定的生活费无法定依据、约定显失公平;一审对欠付金额认定证据不足;自身无固定工作、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请。 被上诉人委托刘学勤律师作为二审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诉。

提示:离婚协议当中约定向配偶支付生活费,不属于法定扶养义务,属于离婚时双方合意形成的合同义务,协议合法有效即应当履行。

 

三、刘学勤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梳理一审卷宗,针对上诉理由制定二审抗辩思路

接受二审委托后,律师完整复盘一审证据:离婚协议原件、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关联案件庭审笔录,针对上诉人三项上诉理由逐一拆解抗辩逻辑,明确核心:离婚协议系登记离婚时自愿签署的有效合同,应当恪守履行;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已经付清款项;其主张经济困难与客观收入情况不符。

2. 收集补强二审新证据,反驳 “无收入、经济困难” 的上诉观点

律师调取、整理上诉人多家存续企业工商信息、历史工资收入证明、个税记录、新入股企业资料等作为二审新证据,证明上诉人实际控制多家公司,曾经存在高额工资收入;指出个税 APP 收入为零不等同于没有实际收入,失业登记不能直接等同于丧失履行能力,驳斥其无力付款的上诉说辞。

3. 庭审充分答辩,厘清 “法定义务” 与 “离婚协议约定义务” 的区别

二审庭审重点阐述:

1.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备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合法有效;男方支付生活费是合同约定义务,不等同婚姻存续期间法定扶养义务,不能以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为由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约定;

2.上诉人在另案庭审已经对计算金额予以认可,其主张已经多付、付清,应当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后续经济状况变化,不能直接免除已经形成的离婚协议给付义务。

4. 质证对方提交的失业相关证据,否定其证明目的

针对上诉人二审提交失业登记截图,对形式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失业登记不足以证明其丧失履行债务的经济能力,结合我方提交企业、收入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四、案件处理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定案涉离婚协议约定的生活费条款合法有效,上诉人各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判令上诉人仍需向被上诉人支付拖欠生活费 69000 元,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五、案件焦点与启示

1. 离婚协议约定向一方支付生活费,合法有效应当履行

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生活费,不属于婚姻内法定扶养义务,属于离婚时的合同约定,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2. 债务人后续经济变差,不能当然免除离婚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

不能仅凭失业登记就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需要综合实际财产、经营、收入情况判断。

3. 离婚后的金钱给付纠纷,付款义务方对已经付清款项承担举证责任

债务人主张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应当提交完整付款证据,拿不出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六、法律服务指引

离婚协议履行、离婚后财产纠纷,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

1.保管好民政局备案版离婚协议原件,明确各项给付义务、给付期限;

2.对方拖欠款项,整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起诉;

3.二审阶段可以搜集对方企业信息、历史收入证据,反驳其无履行能力的抗辩;

4.区分 “法定扶养义务” 和离婚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不要被对方法律概念混淆误导。

刘学勤律师专注处理婚姻家事、分家析产、商事合同类案件,可代理一审、二审、执行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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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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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勤律师,男,汉族,法学院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工作,现为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同时是杭州市权益保障部门的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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