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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武威市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凉执字第24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曹永峰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陈XX,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


委托代理人陈XX,女,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


被执行人武威市XX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南关西XX。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XX,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永峰,甘肃XX律师。


本院受理的陈XX与武威市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武威市XX公司应按调解书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陈XX医疗费等费用1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13)永红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铎


审判员 董国勇


审判员 金XX



书记员 姚XX


  • 2014-06-30
  •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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