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曹永峰,甘肃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威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银XX。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武威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4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曹XX,被上诉人武威市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银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以判决书形式驳回原告起诉及未对案件受理费做出处理不当。另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证实上诉人李XX实际施工本案所涉防水工程,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书面协议,故本案应进一步查明该防水工程权利义务主体。基于此,被上诉人武威市XX公司及甘肃XX公司等都与本案处理有利害关系,应依法追加相关适格主体参与诉讼,查明事实,作出实体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40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张 超
审 判 员 魏XX
代理审判员 杨XX
书 记 员 陈XX